从诉讼调解到“消失中的审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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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经验促进相关当事人达到最好的解决。哈佛大学法学院劳动法教授A.Zack则指出,目前美国已经很少用诉讼解决劳动争议。社会学家的实证研究则表明,基层社区民众的小额诉讼并不是其法律权利实现和纠纷解决的最佳途径,民众走向法庭多数事由于纠纷解决机制的单一化而造成的无奈,而由于这纠纷往往是其法律权利日记关系等多方面因素的交织,法律的处理不仅困难,而且效果不佳。多次参与诉讼的当事人通常都会消除最初对法院公正的信任和畏惧,转变为工具性利用法院的机会主义者。参见(美)梅丽:《诉讼的话语——生活在美国社会底层人的法律意识》,郭星华等译,北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而社会学家的一实证研究中心也有类似发现。参见赵旭东:《权力与公正——乡土社会的纠纷解决与权威多元》,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 [17]具体的论述参见(英)朱曼主编:《危机中的民事司法》,傅郁林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这部由多国民事诉讼法学家共同完成的比较法研究在分析世界性的司法危机时指出,司法运行状况良好的唯有荷兰和新西兰,“这中令人羡慕的状况,是因为法律职业和社会制度通过发展替代诉讼程序的其他途径,已经找到了解决问题的方法”,并将多元化纠纷机制作为克服危
机的重要出路。 [18]有关各种解纷机制及其差别的实证研究及对中国所谓“诉讼爆炸”的分析参见范愉:《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91—577页。 [19]尽管并不意味着诉讼案件会持续高速增长,诉讼自身的局限性、当事人理性和法律规范化程度的提高都可能会对此形成抑制,然而,从立法越来越多地将救济途径向司法集中的趋势,从案件构成、轻率诉讼和滥用诉权所占的比例,从法学界对于诉讼的期待以及从媒体对诉讼维权无条件的推崇等方面,确实可以看到这种迹象。台湾学者苏永钦教授指出:法治没有深植社会成为人民的生活方式(way of life),反而成为知法者的工具,是法治浅薄的一面,但浅碟子的法治同样可以过度发展,而使司法不胜负荷,台湾的情形正是如此。调查显示,人民虽然对司法只有相当低度的信任,但当社会已经发展到一定程度,而人们除了上法院没有太多选择时,司法机关仍然可以被大量的案件瘫痪,司法人员频频传出“过劳死”。而糟糕的是,信任只会因为司法给付的更粗糙而更难提升。参见苏永钦:《飘移在两种司法理念间的司法改革》,《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春季号。这一经验对于中国大陆而言。也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参考文献】{1}(美)马克·加伦特.美国民事诉讼中法官调解的出现(J).王申译.上海法学研究,1991,(2). {2}(意)莫诺·卡佩莱蒂.福利国家与接近正义(M).刘俊祥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3}Marc Galanter.A Settlement Judge,not a Trail Judge:Judicial Medi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J).Journal of Law&Society,1985,(12). {4}Marc Galanter.The emergence of the judge as a mediator in civil cases(J).Judicature,1986,(69). {5}Marc Galanter.The Vanishing Trial:An Examination of Trials and Related Matters in Federal and State Courts(J).Journal of Empirical Legal Studies,2004,(1). {6}Owen M.Fiss.Against Settlement(J).Yale Law Journal,1984,(93). {7}Lawrence Friedman.The Day Before Trials Vanished(J).Journal of Empir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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