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权利救济的法理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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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 关键词]高校学生 权利救济 救济途径 [论文摘要]在传统的 教育 体制下, 中国 的高等教育是以公办为主、具有福利性质的教育,学生接受高等教育基本上不交费或只交一部分费用。在这种情况下,高等教育管理部门都比较漠视学生的权利,学生习惯循规蹈矩。久而久之,学生自身应有的权利被渐渐地忽视了,这种权利意识的淡薄,直接导致了学生走向复杂的社会后生存与竞争能力的不足。但是,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在缴费上大学的前提下,高校学生的权利意识得到了普遍提高,权利救济意识也得到了普遍增强。因此,高校学生如何进行权利救济,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权利救济的含义 “有权利就必须有救济”,无救济则无权利。救济是对已发生或业已造成伤害、危害、损失或损害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矫正或改正。也就是说,当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从 法律 上获得解决,或请求司法机关及其他机关给予解决,使受损害的权益得到补救。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权利救济有三种方式:一是私力救济,指由受害人本人或利益关系人直接向实施侵权行为的人进行反击和惩罚,在法治社会私力救济基本上被废除,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有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如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才能进行;二是公助救济,也称“类法律方式的救济”,如针对民事纠纷的调解,由保持中立的第三人主持和调解下,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三是公力救济,也就是法律救济,如司法救济,通过诉讼的形式,由国家司法机关解决纠纷。其中,法律救济被认为是最有力量和最终的救济手段。高校学生适用的法律救济主要有行政救济和民事救济两种形式,行政救济主要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民事救济主要指民事诉讼。 二、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学生权利救济 明确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高校学生权利救济的前提。因为权利救济常常是建立在对法律关系性质的准确定性之上,对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的不同认定,将直接导致对学生进行权利救济时,所选择的途径的不同。依据《教育法》第31条:“学校自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以及国[1] [2] [3] [4] [5] [6] [7]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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