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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司化改造与债务承担           
企业公司化改造与债务承担
体被改造后的国有独资公司接受,原来意义上的国有企业已经不存在,改制后的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是原国有企业的延续,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承继原国有企业的债务。国有独资公司继续承担原国有企业的债务,既不会侵犯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也不违背国家对国有独资公司立法的宗旨,债务由接受国有资产的国有独资公司承担,有利于国有企业改制,所以,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承担原国有企业的债务。[11]
      (3)企业增资扩股式公司化改造
      企业增资扩股式公司化改造,就是如上述(2)中所描述,通过吸收其他股东参与到企业治理中来,从而实现企业的公司化改造。与国有企业整体改造为国有独资公司不同,原企业固然由新设公司承继,但新设公司并不是原企业单纯上的延续,新设公司除了资产有所增加外,还包含了其他利益主体的参与,新公司的财产结构和出资人已经发生了变化,不能将新设公司与原企业简单的同一。此种方式下,新设公司应如何承担债务?笔者赞成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号文中采用的观点,认为此种公司化改造后的企业债务应由新设公司承担。理由如下:第一,新设公司作为原企业法人人格的承继,是一种变更行为,应承担原企业的债务,这是原则。第二,在企业增资扩股式公司化改造模式中,实行公司化改制的企业往往不是资不抵债的企业(即使是资不抵债的企业,在改制时也会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承担一部分债务,从而使该企业在改制时存有净资产)[12],改制企业以净资产出资与其他人组建公司。新设公司接受的资产大于原有企业的债务,因此,新设公司承担原企业债务不会损害新设公司其他股东的权益。第三,如果对新设公司承担责任作出限定,要求新设公司只在接收资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就会产生资产评估“低估高走”的现象,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4)企业所有人转让部分产权式公司化改造
      作为企业整体公司化改造的一种方式,企业可以通过转让部分产权,其他人购买部分产权参与公司治理,来实现企业的公司化改造。与企业增资扩股式公司化改造不同,此种公司化改造模式并没有使企业的资产发生任何改变,只是使参与企业管理的主体由集中走向分散。此种方式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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