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公司化改造与债务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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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抵销而未计入公司资本总额中。在确定出资人在新公司的股份时,是以接收之时的净资产为依据的,因此,出资人在出资时确认的股份不应再予以否定,用来清偿原企业的债务。(3)企业实现公司化改造,往往并非是资不抵债的企业,投入到新公司中的资产足以担保原企业债务的履行,因此无需原企业出资人以净资产为限承担责任。基于法人人格独立性与有限责任原理,原企业出资人以净资产为限承担责任,仅限于新公司的债务。(4)有人认为,企业遗留的债务应由原企业的资产管理人或出资人在被改制的公司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对该公司承担责任,否则将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笔者认为,这一点并不能成为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对外承担责任的依据。如前所述,企业资产管理人或出资人与债权人不直接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故不应由其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此为其一。在原企业资产管理人或出资人遗留债务时,由新公司承担责任固然会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但其他股东可以通过追究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不实的责任,来维护自己的利益。[10]这样一方面可以督促公司其他股东谨慎的参与企业改制中来,仅谨慎调查义务,也可以防止其他股东与原企业资产管理人串通逃避原企业债务情形的出现。 (2)国有企业整体改造为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公司法规定的一种公司形态,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是企业公司化改造的一种形式。国有企业改造为国有独资公司,并不是简单的名义转换,而是机制的转换,要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改制。具体而言,要对国有企业的财产权进行改革,要对国有企业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等等。总之,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造,主要是建立真正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改变国有公司的股权结构,形成公司的股权流动机制和股权约束机制。 国有企业改造为国有独资公司,其根本目的是为了转换经营机制,把国有企业改造为真正的市场 经济 主体,使企业成为名副其实的企业法人。但是,国有企业改造为国有独资公司后,国有企业的法律主体地位并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国有企业改造后的所有权人并没有发生变化,因此国有企业的债务问题应由改造后的国有独资公司承担。除此之外的另外一个理由在于,通过国有企业的整体改造,原国有企业的财产和债权债务整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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