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范文 | 演讲致词 | 汇报体会 | 总结报告 | 公文方案 | 领导讲话 | 党建工会 | 论文 | 文档 |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网 >> 论文 >> 今日更新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企业公司化改造与债务承担           
企业公司化改造与债务承担
    企业作为发起人组成股份有限公司,并以其评估后的全部净资产作为股本投入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的债务应当由改制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原因在于,企业作为发起人被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原企业的全部财产转移给改制后的股份有限公司,该股份有限公司实质上是企业的合并和股份制改造,属于企业变更的一种特殊形式,因此,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承担原企业的债务。
      2、蒋大兴、沈晖(2003年)[5]
      企业实行公司化改制主要有两种基本形式:一为整体改制,即企业依法将其全部资产投入改制后设立的公司,整体改制可由原企业或其投资人作为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原企业终止;二为部分改制,即原企业剥离部分资产吸收其他投资人改制为公司,此时,原企业并不消灭,只是资产构成发生变化,实际上可能是企业的转投资。在企业整体改制中,由于作为出资人出资的净资产与公司所接受的相当于净资产中负债额的资产总和构成原企业债务一般担保的资产,依据法人制度理论及债的一般担保理论,出资人也应以净资产数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在公司接受出资人以净资产出资的情形,公司应以相当于确定净资产时所涉债务额的资产为限,出资人应以净资产数额为限对原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可以出资人在公司中的股权作为执行标的。那种认为新公司为原企业法人人格的延续,因而应当无条件的承继原企业债权债务的观点,无疑是不正确的,因为不对其承担债务额作出限制(以确定净资产时的净债务额为限),则会使公司因遗漏债务而减少公司设立时的记载并公示的通过注册资本表现的法人财产,破坏公司财产基础,也可能为投资人变相抽回出资留下可乘之机,不免与《公司法》作为交易法之性质相悖。
      如果企业一部分财产进行部分改制,则实质上为企业转投资,原企业的法人人格一般不会消灭,其债务一般不会由改制后的公司承担。但有两种情形例外:其一,原企业债权人与改制后的公司就债务转移达成协议;其二,原企业不是以一般财产出资设立新公司,而是以其部分财产捆绑部分债务出资,类似于净资产出资,此时,根据法人制度理论及债的一般担保理论,新设立的公司应以相当于确定净资产时所涉债务额的资产为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上一个论文:

  • 下一个论文:
  • 推荐文章
    企业社会责任会计研究
    基于SCP模型论企业经济战略的
    试论如何在新形势下做好企业
    简析企业人力资源会计核算的
    浅谈修复管道泄漏在石油企业
    关于普通磨具民营企业提高效
    浅谈管理会计在我国企业中的
    浅析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能力要
    电子商务人员如何在企业驱动
    证券类公司并购效应和方式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