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公司化改造与债务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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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与原企业对原企业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判例 1、成都量具刃具股份有限公司与 中国 银行四川分行等单位借款合同纠纷案[(1998)经终字第169号][6] 1989年2月14日,中国银行四川分行(以下简称四川分行)和成都量具刃具总厂(以下简称成量总厂)签订了BOCCD89010号借款合同,由四川中行转贷日本输出入银行的“黑字还流”贷款736251800日元,贷款期限不超过96个月,贷款本金均等地分为十次连续偿还,即从1992年起每年4月20日到10月20日为分期还款到期日。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中机公司)为成量总厂和上述借款进行担保。1992年10月以来,日元不断升值,四川中行为避免各方当事人更大的损失,经与成量总厂商定,将约三分之一的日元贷款转为美元,因此产生了部分美元利息。1992年4月20日首次本金分期还款到期后,至1995年6月30日四川中行其诉讼时止,成量总厂仅偿还了日元本金73623180日元和利息40409732日元,以及美元本金61300美元和利息273902.15美元,四川中行多次向成量总厂催收尚欠贷款本息,并于1994年和1995年向中机公司去函要求履行担保义务,但均未得到偿付。为维护国际信誉,四川中行已按期垫付了日本银行“黑字还流贷款”本息。1990年12月26日,成量总厂又与四川中行签订BOCD90019号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成量总厂借款1100000美元(实际到位1071480.55美元);期限不超过36个月;在贷款期间内,贷款本金分三次连续偿还,于1993年内偿还完毕。四川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川机公司)为本合同贷款外汇额度的偿付人。川机公司对外汇额度做出了《关于偿还外汇额度的不可撤销的承诺函》,函中载明,其担保的偿付范围包括本金及利息全部利息和罚息等合计金额的外汇额度,偿付进度为1991年至1993年12月20日前分3次偿付完毕。1988年4月,成量总厂在向成都市体改委申请改革试点的报告中写明,成量总厂改组为股份公司,名称定为成都量具刃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量股份)。成量股份在其股票上市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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