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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司化改造与债务承担           
企业公司化改造与债务承担

      现代 企业 最典型的形态就是公司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核心就是实现企业的公司化改造。企业公司化改造,就是将公司法颁布前成立的企业(主要是国有企业)改造成公司的行为。具体而言,就是根据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由法人、其他组织或者 自然 人入股的方式,将企业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符合国有独资公司条件的,将国有企业改造为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公司化改造后原有债务如何承担,是直接关涉到债权人债权能否实现的问题,也是实践中最容易发生纠纷也是较难处理的一个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企业改制司法解释出台之前,该问题的解决在实践中一直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认识,即使司法解释颁布之后,这种争论在理论上还会持续下去。
 
      一、学理上的分歧
      鉴于对企业公司化改制后债务承担问题的争论,下面对几种观点作一梳理。
      (一)改制后的公司承担观点
      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经济 庭(1998年)
      采用增量吸股、存量转股、先股后还等吸股方式,将企业由单一的全民或集体投资改组为混合所有制的股份制企业或将有限责任公司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只是企业法人组织形式或投资主体发生了变更,并不中断法人人格的同一性。变更后的企业法人应当承继其变更前的债务。[1]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2002年)
      《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11条规定:原国有企业改组为公司时,应对原有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委托界定原有企业净资产产权。原有企业的债权债务由改组后的公司承担。根据以上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前的债务如果是经过评估、清理,在原有企业债务、财产相折算折成净资产的债务,国有资产管理局以净资产入股的,该部分债务应由改制后的股份制公司承担。[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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