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新闻侵权中的权力冲突与平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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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新闻侵权 权力冲突 平衡
内容提要: 新闻侵权严重损害公民和法人的人格权。由于新闻自由权与人格权的矛盾,加之相关 法律 的不完善,实践中很难平衡两者利益。通过实际案例,分析两者冲突的现状及产生的原因,提出利益平衡的原则、新闻真实性认定标准、新闻侵权的举证责任和免责事由,以平衡两者之间的利益保护。 一、引 言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审理过一宗徐某诉某报社侵害肖像权、人格尊严、名誉权纠纷案件。徐某为某公司的业余模特, 2002年,徐某作为某文化 艺术 传播公司的礼仪小姐参加人体摄影艺术展览活动。某报社等数家新闻媒体派员在展览现场进行采访,其间,某报社记者拍摄了徐某在一幅人体摄影艺术作品前驻足观赏的侧面半身照片,刊登在该报社发行的报上,并有文字说明:“人体模特看展览”。徐某认为自己并非人体模特,某报社刊登的照片和文字说明侵犯其肖像权、人格尊严、名誉权,将某报社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某报社报道的目的是为了新闻报道,不存在以侮辱、诽谤的方式侵害原告的名誉,故不能构成对原告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权的侵犯,某报社虽刊登了原告的照片,但未用以广告营利之目的,而是用以新闻报道、弘扬艺术,不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犯,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了原判。 此案从表面上看是名誉侵权案件,但实质上蕴含着公民人格权与新闻自由权的冲突。下面,笔者通过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曾经审理过的一些案例来分析新闻侵权纠纷中的权利冲突,同时探讨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平衡这种权利冲突的途径。 二、新闻侵权中权利冲突的主要类型:纵观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近几年审理过的新闻侵权案件,所涉及的权利冲突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1、新闻侵害名誉权 ———新闻自由权与名誉权的冲突名誉是[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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