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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新闻侵权中的权力冲突与平衡           
试论新闻侵权中的权力冲突与平衡
nbsp;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曾某、陈某诉某都市报社一案就是适用法律真实的典型案例。某都市报社刊登一篇文章,内容为:某村村民曾某一人带刀闯入本村曾某某家,曾某某在争斗中,持刀将曾某砍了两刀致其倒地后立即报警,并带警察到现场,但曾某已死。曾某的父母认为该报道内容失实,认为没有发生曾某入室行凶的事实,报道中有关曾某一人带刀闯入室的表述失实;另外,现场发现曾某被砍了八刀而非报道称的两刀。但曾某的父母未能对其陈述举证证明。经审理法院认为报社的报道基本属实,原因有二:其一,确有其事,两家以往有矛盾,血案因曾某持刀入室而引发;其二,从记者采写报道的情况来看,报社对事件的报道是慎重的,派出两名记者前往实地调查,采访了在场村民及两方面的当事人,并作了详细采访记录。法院认为报社尽到了审慎义务,是符合新闻采写的 规律 和特点的,据此认定该报道基本属实,不构成侵权。
      可见,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审查新闻真实性并不强求新闻报道完全符合客观事实,新闻真实的标准应为“法律真实”。因为新闻传播有他自身的既定原则:一为真实性;二为时效性。他们本身就是一对矛盾。新闻传播的时效性使得新闻工作者不得不利用其掌握的情况及时进行报道,而很难允许其有充分的时间进行调查。记者只能尽可能地接近真相,但总免不了与事件本身有出入,再加上对事件认识角度不同、看法不同,产生误差也在所难免。如果要求新闻工作者完全再现客观事实,那是不符合新闻规律的。当然,法院的做法也符合诉讼证据规则的要求。
      (三)  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新闻侵权属于一般侵权行为的范畴,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下,应当是“谁主张,谁举证”。只有在过错推定的情况下,才将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而在西方国家,新闻侵权案件则将证明新闻内容真实性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新闻媒体。在新闻侵权纠纷中,原告大多为否定媒体所报道的事实发生的一方,而媒体均为肯定该事实发生的一方。笔者认为,在新闻侵权纠纷中,由新闻媒体来承担是否侵权的举证责任更符合法理。不管原告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媒体构成侵权,只要媒体不能证明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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