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新闻侵权中的权力冲突与平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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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权利冲突的平衡 既然新闻自由权与人格权之间的矛盾现实存在,那么,两者之间的冲突纠纷也就时有发生。要解决新闻侵权纠纷的权利冲突问题,首先是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但在相关 法律 出台之前,人民法院必须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从司法实践中 总结 经验教训,借鉴国外成功的司法理念和制度,大胆创新,探讨平衡两种权利的途径,将两者之间的矛盾调控在合理的范围。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来平衡: (一)确立平衡新闻自由与人格权保护的原则 1、倾斜保护人格权原则 法律在新闻自由权利和人格权利这对冲突中应当倾斜保护公民和法人的人格权。首先,这是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以人为本,这是世界潮流,也是我国宪法和民法的基本精神。其次,在新闻媒体与普通公民和法人之间,新闻媒体处于强势地位,而保护弱势群体同样是当今世界各国的通常做法。最后,新闻自由是一种公权利,它基于社会的公共利益进行舆论监督,它的自由是相对的;而人格权属于私权利,是绝对权,没有法定的事由不得侵犯。 2、公共利益原则 在法律范围内,人格权必须受到严格的保护。但是,当经过新闻媒体披露的个人信息与社会公共利益相联系并与公共利益产生冲突时,这就要综合考虑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保护。笔者认为,于此情形,法院应当给予新闻自由权倾斜保护,因为新闻媒体的行为体现了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原则已经成为西方法治国家公认的规则。“公共利益在隐私权 发展 过程中一直是西方新闻界用以对抗隐私权的主要理由”。 3、公众人物隐私权适当减损原则 公众人物是指一定范围内为人们所广泛知晓和关注,并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人物。公众人物可细分为自愿性公众人物,如官员、政客、名人、商界领袖、明星等和那些在特殊情况下非自愿性公众人物,如违反了法律、损害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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