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新闻侵权中的权力冲突与平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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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法律的局限性是指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或者人们的行为时,所表现出来的不足。这种局限性一方面表现在法律语言的模糊性,使权利的边界不甚明(尤其表现在那些概念相近或者容易产生冲突的法律范畴) ;另一方面表现在由于人类认知能力的有限性,使法律无法穷尽权利的边界。新闻自由是言论自由的重要表现形式,是宪法确立的公民所享有的言论、出版自由在新闻活动中的体现,是民主国家规定的一项基本自由,它在保障人民监督政府,政府听取民意、凝聚民智,保障和促进民主制度的 发展 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人格权是民法中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以身体和精神活动的安全和完整为客体,且以维护主体的自由尊严、安全为目的的。新闻自由权和人格权均是法定的权利,而法律的局限性决定其所规定的权利边界往往是模糊的。例如,隐私权最为核心和普遍的内容包括个人私生活安宁和私生活秘密两个方面。然而,私生活的领域如何界定 ? 法律规定是模糊的。这就注定了隐私权将面临着无穷无尽的来自公共领域的挑战。“在私生活领域之外,在公共领域中充斥着伺机而动的‘狗仔队 ’、社会公众好奇的目光、言论表达的自由、大众传媒的责任,何谓正当,何谓不正当,难以一概而论。”[2]社会问题的复杂多样和不断发展,导致既定法律永远带有局限性,这就使人们行为的界限不清晰,权利之间的冲突现象就存在可能性。 (三)媒体报道失实是新闻侵权产生的直接原因 从传播的角度来看,新闻信息传播过程中存在着丢失信息的可能性,同时由于存在着无数的噪音,也增加了这一过程中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当然也就存在失实的可能。对此,笔者称之为“客观可能失实”。然而现实中,还存在一种“主观故意失实”,即少数新闻工作者为追求所谓“轰动效应”和“卖点”,捕风捉影,主观臆断 “,合理想象”,甚至不惜“编造情节”,最终引发新闻侵权。这其中,有当前媒体竞争日益激烈、媒体生存压力日益增大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少数新闻工作者缺乏自律,在主观上纵容,甚至积极去配合、参与虚假报道的采写、编纂和传播。如被列入 2007年十大假新闻的“假包子”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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