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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新闻侵权中的权力冲突与平衡           
试论新闻侵权中的权力冲突与平衡
中规定“: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3、新闻侵害肖像权 ———新闻自由权与肖像权的冲突肖像是指公民个人形象通过造型艺术或其他形式的客观再现,它反映肖像人的真实形象与特征,与人的人格不可分离。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所享有的利益并排斥他人分割的权利,其主体只能是特定的自然人。法人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容貌,因此不是肖像权的主体。肖像权所保护的客体是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它直接关系到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及其形象的社会评价,是自然人所享有的一项重要人格权。司法实践中,新闻侵害肖像权的形式主要有:未经本人同意,拍摄他人与新闻报道无关、不具报道价值的照片和录像;未经本人同意,在新闻报刊中使用他人与新闻内容无关的肖像。本文引言所述徐某诉某报社一案,因案件所涉照片系在公共场所并经过徐某同意拍摄,且报社系为了新闻报道而使用,并非用于营利目的,媒体因报道的新闻性享有免责权利,法院最终认定报社并未侵害徐某的肖像权。
        
      三、新闻侵权中的权利冲突产生的原因
      (一)新闻自由权与人格权的矛盾是新闻侵权产生的内因
      新闻自由权是言论和出版自由在新闻传播领域的延伸,主要保护公民对国家 政治 生活、社会公共生活的知情权以及新闻行业的利益,是一种公权利;而人格权主要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名誉、隐私、肖像等不受侵犯的权利,是一种私权利。二者的冲突具体表现为:如果法律特别强调人格权的保护,则必然会适当限制新闻媒体在从事新闻活动方面的某些自由,甚至以牺牲舆论监督为代价;反之,如果法律严格保护新闻自由权,则某些因为滥用新闻自由权而导致的侵害人格权的行为可能会得到纵容,使公民的人格权受到损害。因此,在新闻侵权现象背后蕴藏着的是新闻自由权与人格权两种权利的碰撞。
      (二)法律的局限性决定了产生新闻侵权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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