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公司化改造与债务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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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的政策内容,得出结论:债务人芜湖市化工厂改制的性质应当属于整体改制,该厂原有的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山江公司,芜湖市化工厂实际上已不复存在。芜湖市化工厂改制后保留了其法人营业执照,是依据芜湖市政府文件的有关精神的结果,并不能改变该厂整体改制的性质。[9]由此可见,无论在学理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即使原企业保留自己的牌子,尚未在工商部门予以注销,这种改制行为也视为整体改制。
2、 企业 整体公司化改造后的债务承担 实践中,企业实行整体公司化改造,在程序上一般有两种类型:一是履行企业变更手续,企业出资人或企业改制小组在具备改制所需要的条件并完成改制的后,直接到工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变更企业名称、出资人等。二是履行改制企业注销,新企业成立手续。企业出资人或改制小组先对企业进行清算、注销手续,然后再在原企业资产基础上成立新公司。 2.1 第一种类型下原企业的债务承担 (1)一般原则 A、新设公司承继原企业债务。这种情况下企业整体改造属于企业的变更行为,其 法律 后果原企业财产和债权债务整体被新设公司接收,原企业法人消灭。由于新设公司与原企业之间是一种变更关系,因此,原企业的债务,当然由改制后的新设公司承担。 B、企业的出资人不承担责任。第一,基于法人人格独立性原则,企业出资人仅在其出资的财产范围内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换而言之,仅在其投入到企业中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企业法人人格终止,企业出资人的债务担保责任也即消灭。如果让企业出资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有悖法人人格独立性原则。第二,不能执行企业出资人在新设公司中的股权,这是因为:(1)原企业出资人不是债务人,不能执行其财产;(2)在企业整体公司化改造中,公司接收的资产包括两部分:一部分相当于净资产数额的资产由出资人作为出资投入公司,出资人因此而享有对公司的股权;另一部分相当于净资产中确定的债务数额的资产则与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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