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不确定概念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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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不确定法律概念的研究最先是针对行政法中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问题提出,然而本文认为,不确定法律概念的理论亦完全可应用入民法领域,由于立法者在成文法规范设计方面的能力具有有限性以及法律语言具有多义性,使得不确定法律概念也普遍存在于民事法律规范中。民法中不确定概念的本质属性为复杂性和暧昧性,它会导致法官的恣意和任性,破坏法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也会导致在立法、司法过程和法律思维运用过程中产生漏洞和偏差。法院对不确定概念的具体化,具有其决定性的影响力,不确定概念的具体化研究必然会使得民法取得更大的进步和完善。 中国论文联盟WWW.LWLM.COM整理。 关键词不确定法律概念 自由裁量权 法律语言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15-03 “如果将学习法律譬如‘练功’,则法律概念,犹如练功的基本动作,必须按部就班,稳扎稳打,确实掌握。一个练功者未有踏实的基本动作,临阵之际,破绽百出,暴露死角,必遭败绩”①。因此,法律概念的掌握是学习、理解和运用法律的初始步骤,更是至为关键的步骤。法律概念是法律的基础构成部分,处理社会生活中实际发生的问题的思考工具,必须凭借实例的演练去理解和应用。民法最为广泛的牵涉到当今社会的各种基本问题,关系到公民的根本利益,同时它也饱含着大量的民法基本概念,现如今随着时代的快速进步,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对于作为上层建筑之法学的完善也逐渐体现出更高的适应性要求,而民法中基本概念的阐释虽然日趋精巧、明确、公开、普遍,但民法基本概念中也同时包含大量不确定概念,使得民法的运行和实施产生诸多的模糊理解和不便之处。因此,通过各种途径对民法中“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进行具体化和填补,才能适应于现阶段社会生活关系,并适应于整个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一、对民法中不确定概念的研究状况概览 不确定法律概念的研究作为专门的法学课题是由奥地利著名法学家特纳茨(Tenzer)针对行政法中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问题提出。在我国,最早使用不确定法律概念一词的学者为林纪东教授。②最早系统介绍并研究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学者翁岳生教授指出:“不确定法律概念是指未明确表示而具有流动的特征之法律概念,其包含一个确定的概念核心以及一个多多少少广泛不清的概念外围。此种不明确的概念[1] [2] [3] [4] [5] [6] [7]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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