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德国法律的宪法化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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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人对于宪法的理解,否则其判决的说服力、在社会上被接受的程度就会打折扣。然而,其不利后果,也就仅限于此,有关判决不可能在制度上被认为违宪。而且,在目前法院判决基本不对社会公开的情况下,除了引起媒体关注的案件以外,大部分案件都无法进入公众视野,从而并不接受这一强度很小的公众舆论监督,这就更是使得法院在裁判的时候无需顾及其裁判是否符合社会大众所理解的宪法。 (三)结论:理论和现实的紧张关系通过以上分析可知,法官对于宪法的解释应当符合宪法,或者说法官应当对法律进行合宪解释,这在一个将宪法作为最高规范的国家制度之下,是理所当然的做法,在理论上没有任何困难。然而,在现实中,并不存在任何保障法律解释合宪的制度。此外,要求法律的解释必须合宪,意味着在法律的解释中,宪法学者就合宪性问题而享有发言权,相对于法官在审判中、部门法学者在学理上垄断法律解释的现状,无疑是对法官和部门法学者不利的,因此,从学术政治的角度来看,合宪解释的主张也会遭遇强烈抵制。在这一背景之下,目前一些宪法学者在宪法司法化希望渺茫的情况下,转而主张合宪解释,认为其构成了目前可行的宪法实施方式,用心良苦,但是未免显得一厢情愿、不切实际。 注释: [1]张翔:《两种宪法案件:从合宪性解释看宪法对司法的可能影响》,《中国法学》2008年第3期,页110以下。 [2]上官丕亮:《当下中国宪法司法化的路径与方法》,《现代法学》2008年第2期,页3以下。 [3]姚国建,《另辟蹊径还是舍本逐末?——也论合宪性解释对宪法实施的意义》,《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第14期,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页215以下。 [4]RudolfSmend,VerfassungundVerfassungsrecht(1928). [5]§826WerinEinergegendiegutenSittenversto?endenWEIseei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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