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德国法律的宪法化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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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玉苓案的批复,是符合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观点的。换言之,按照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这个案件中的观点,则宪法在民事领域的司法化是完全可行的。 2、宪法原则对民法的影响:以社会国家原则为例前述案件表明了基本权利条款对于私法的影响。除了基本权利以外,宪法原则也能够对民法产生影响。在德国宪法上,社会国家原则(Sozialstaasprinzip)是《基本法》第20条第1款规定的一个重要原则。它要求国家平衡社会矛盾对立,保障社会公正。[13]在这方面的一个典型案件中,一个葡萄酒和香槟生产商雇用一位商业代理人(Handelsvertreter)经销其产品,并在合同中约定商业代理人在合同终止之后两年内不得从事竞争行为,而生产商无需向商业代理人提供补偿。后来,商业代理人在合同终止两年内,接受另外一个生产商的聘任,原雇主对其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被告违反了原雇佣合同中规定的禁止从事竞争行为的约定。商业代理人在所有审级中均败诉,最后向联邦宪法法院提起宪法诉愿。[14] 在该案中,问题的关键,在于合同双方根据私人自治原则约定的禁止竞争的合同条款是否有约束力。对此,联邦宪法法院指出,私人自治的前提,是私人能够真正自由地作出决定。如果合同一方的优势地位使其能够单方面规定合同内容,而另一方除了被动接受对方提出的合同条件以外别无选择,则该处于弱势地位的合同方并不能够实现自治,而是受制于他人,民法上的私人自治已经名存实亡。因此,如果双方之间不存在大致的力量对比关系,则合同法并不能够保障合同双方之间的利益达到平衡。如果实际地位不平等的合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限制了较弱一方的基本权利,则国家必须进行干预,保障弱者基本权利以及《基本法》规定的社会国家原则。[15]鉴于这些考虑,合同中的规定过分限制了商业代理人的根据《基本法》第12条第1款享有的职业自由,同时违反了社会国家原则。 (二)刑法的宪法化:以法治国原则为例除了民法,刑法也受到宪法的影响。这方面的典型案例,是联邦宪法法院第二庭于1966年10月25日在一个宪法诉愿程序中作出的一个判决(Beschluss)。[16]诉愿人出于商业目的,组织读者团体(Lese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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