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德国法律的宪法化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
|
|
Rechtssatz),完全可以直接适用。对于这一争议,联邦宪法法院指出,虽然男女平等条款是一般性的条款,但是可以直接适用,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规范,它是对《基本法》第3条第1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具体化。[9]的确,平等条款是一个抽象的法律规则,和特殊的规范相比,这一规范的司法适用更为困难。法官在解释和进行法官造法填补空隙方面,需要更高的技艺。然而,到了现代,这种填补法律空隙的活动已经越来越成为法官的任务。[10]历史已经表明,法律不可能穷尽生活中的各种情况,现代的立法者不可避免地要经常使用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和较为抽象的规则,从而确保一定的灵活性和开放性。[11]抽象规则的司法适用,不存在任何障碍。例如,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高度抽象,但这并不影响其司法适用。相反,德国的民事法官对这一原则进行了解释,在审判中发展出来许多法律制度(如权利失效制度、交易基础丧失制度、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男女平等条款和诚实信用等一般性条款一样,都可以直接被适用,在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时候作为填补法律漏洞的依据。[12] 就私法和宪法的关系而言,这个案例所凸显的几个问题都具有原则性意义。首先,《基本法》的制定者针对体现传统大男子主义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在基本权利部分明确规定了男女权利平等原则。而男女平等的基本权利不仅可以对抗国家的歧视行为,也要求私法规定男女平等的权利,从而改变了婚姻家庭制度。这表明当时德国立宪者认为宪法不仅可以对公法领域的事项作出规定,也可以调整典型的私法领域的事项,并且其效力当然高于原有私法规范。其次,在立法者没有在规定期限之前按照男女平等原则修改原有法律的情况下,联邦宪法法院认为,男女平等条款和诚实信用原则等抽象原则一样,在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时候,可以在民事诉讼中适用。当然,这一问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立法者没有按照《基本法》第117条的规定及时完成法律的修改工作,从而导致了有关法律失效后无法可依的状况,而此类状况是比较罕见的。当然,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观点不一定正确。但是,如果我们认同这一观点,则在民事法律没有作出相关规定、而宪法上存在有关规范的时候,适用宪法规范,是完全可行的。从这个角度来看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
|
|
上一个论文: 简论宪法能力 下一个论文: 浅谈美浓部达吉立宪主义思想研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