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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假想防卫           
试谈假想防卫
,又分为两种情况。(1)当该侵害是不法侵害时,行为人却实施了防卫行为;(2)当该侵害行为是不法侵害时,但是行为人却不能对其进行正当防卫行为。�豖针对上述两种行为,笔者在此举例说明,在第一种情形中,例如:例如刘某傍晚在僻巷中行走,遭歹徒李某突然袭击被夺去手表。刘实施正当防卫,拔出小刀威胁,将手表夺回。此时,恰巧青年张某路过,李“贼喊捉贼”,指刘持刀抢劫。张中计,误认为刘的手表是抢李的,便一脚将刘踢倒,殴打致伤。本例中张某的行为虽然客观上不是正当防卫行为,但是其主观动机认为是打击抢劫的行为,因此属于假想防卫行为第二种情形与第一种类似,把上例中的前提替换为二人是在相互斗殴的情况下即可成立,此时行为人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行为。
  3.存在不法侵害,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但行为人防卫时搞错了对象,将无辜的第三者当成了不法侵害人,实施了所谓的防卫行为。�豗这种情况又称防卫对象错误。其具体包括如下两类:一是行为人在与不法侵害者搏斗时,第三者前来制止,行为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者的同伙对自己实行不法侵害,因而加以“反击”。二是行为人在对某个不法侵害者实行防卫的过程中,误把第三者当做该不法侵害者予以“反击”。�豘有的学者主张,在对不法侵害者进行防卫的过程中,误中第三者的情形也属于防卫第三者的情况。�豙笔者并不认同这种观点。对于第三者的误中,应该属于刑法中打击错误的范畴。打击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意欲侵害的某一对象时候死侵害行为,由于失误而导致其实际侵害的对象与其本欲侵害的对象不一致。因此不应把对第三人的误中归为对防卫对象的错误。
  (二)假想防卫与不适时防卫
  所谓防卫不适时,又称防卫时间错误,是指行为人把尚未到来或者已经过去的不法侵害,误认为是正在进行的,而实行了防卫行为,以致引起了危害社会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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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防卫不适时中,行为人所面临的侵害不是虚构的幻想的,而是实际存在的,只是这种行为已经过去或者尚未形成对合法利益的紧迫而现实的侵害或威胁。而假想防卫中,实际上不法侵害是不存在的,所以防卫不适时不应归于假想防卫。有的学者认为,假想防卫包括事后防卫的某些情形。例如甲下班回家,一打开卧房门,即发现自己的妻子嘴巴被塞住,四肢被绑在床上,旁边一陌生男子正在“脱”衣服(实际上是强奸完毕后穿衣服)。甲抄起从厨房拿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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