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谈假想防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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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因此,假想防卫由过失而造成危害结果的,只有这种结果符合刑法分则的规定时,行为人才能依法承担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如果分则中没有规定,那么即使由过失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应承当刑事责任。 (三)假想防卫也可以是意外事件 我国《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不是犯罪。”意外事件带有突发性和偶然性,是行为人无法预料的,在意外事件造成的假想防卫中,行为人缺乏认识能力,行为人产生的认识错误是无法避免的。损害的结果是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所以不应付刑事责任。 总的来说,对于假想防卫的刑事责任的认定,主要在于研究行为人的这种认识错误是否可以避免。笔者认为,应以行为人自身的认知水平为基础,参考社会上一般人的认识水平以及案发当时具体的时间、环境等客观因素综合判断分析,力求准确。 注释: �豍马宪亭,贾铁铮.假想防卫探析.人民检察.1998(5).第44页. �豎刘明祥.论假想防卫.武汉大学学报.1996(1).第52页. �豏�豘�豙刘明祥.刑法中错误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21页,第122-123页,第121页. �豐陈兴良.正当防卫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48页. �豑张明楷.犯罪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23页. �豒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698页. �豓姜伟.正当防卫.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112页. �豔�豖�豗陈兴良,等.刑法总论精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2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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