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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假想防卫           
试谈假想防卫
的菜刀将强奸犯砍成重伤,强奸犯夺门而出,负伤逃逸。甲的行为属事后假想防卫。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以上例分析,陌生男子虽然客观上是在穿衣服,但是其仍有对被害人继续实施侵害的可能,即侵害行为再发生的可能性。这种情况甲拿刀砍乙,实际上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不能将其理解为事后的假想防卫。 中国论文联盟*编辑。
 综上所述,假想防卫是以不法侵害本不存在而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为成立的前提条件的,假想防卫中,行为人的错误认识必须基于相应理由,确定一种行为是否为假想防卫,其实就是对这种理由的成立能否达到社会普遍认同的比较过程。如果在当时的情况下,理由可以达到社会的评价水平,就应该认定为假想防卫;如果缺乏事实基础,则不宜认定为假想防卫。
  三、假想防卫的主观方面
  在司法实践中,假想防卫的案件时有发生,对于假想防卫案件的处理,是实践中的难点问题,也是理论研究的重点所在。
  (一)假想防卫不构成故意犯罪
  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所谓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从意识因素上看,不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行为人都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假想防卫人并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反而认为自己的行为是为了保护正当利益。从意志因素看,行为人对于犯罪结果的发生是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而假想防卫人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危害社会的行为,谈不上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所以假想防卫不可能构成故意犯罪。
  (二)假想防卫可以构成过失犯罪
  多数的假想防卫人在当时的具体情况下,应当认识到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或者虽然存在不法侵害但不能实行正当防卫。但却因为紧张,惶急,惊恐的心理,疏忽大意而没有认识到这些事实,致其行为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也有一些假想防卫人已经认识到自己所面临的可能是不正当的侵害行为,但在过于自信的心理下轻信自己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而不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其判断却并不可靠,仍然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在这两种情况下,假想防卫人主观上存在着过失,如果其过失行为导致的结果是刑法规定构成过失犯罪的,应当承担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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