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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           
正义
史法学是谈及的重点,书中指出欧洲的理性主义和自然法学在法国1789年大革命时期达到了顶峰,但在德国和英国这两个国家特别抵制这种自然法思想的传播,立基于历史和传统的保守思想开始广为宣传,进而反对从思辨的角度建立自然法的企图,所以历史法学这一理论在德,英两国产生与发展开来。这一学派的代表人物是萨维尼,他主张:“法律深深的植根于一个民族的历史之中,而且其真正的源泉乃是普遍的信念、习惯和‘民族的共同意识’。它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的强大而强大,最后随着民族的消亡而消亡。”可以得出历史法学派认为法律是由“民族精神”决定的,强调理性不及,认为法律制度具有显著的民族特性。本人认为历史法学派有它的局限性,正如博登海默总结了历史法学派在丰富法律知识方面做出了重大的贡献,但它存在着很多的缺陷,其中之一就是没有充分地认识到法律中的理性因素。
  最后,书中还介绍了功利主义、分析实证主义、社会学法学和法律现实主义,我们着重了解分析实证主义,书中指出它在分析法理学中表现得极为突出,此书把分析实证主义(analyticalpositivism)定义为把某种等定的法律制度作为其出发点,并主要通过归纳的方法从该法律制度中提取出一些基本的观念、概念和特点,将它们同其他法律制度中的基本观念、概念和特点进行比较,以确定某些共同的因素。分析实证主义包括一种纯粹法学理论,汉斯·凯尔森是其代表人物,他极大地夸大了法律作为一种外在强制体系的特点,总之,法律实证主义的特征就是重视法律的形式和结构,而不是它的道德与社会内容;就是考察法律制度,而不考虑其间的法律规范是否正义,所以博登海默在小结时指出分析实证主义的缺陷在于极力排除法律中价值判断的内容,而这注定是行不通的。

第一部分博登海默把西方的法律思想发展历程贯穿一通,他的这种法律思想的介绍在很大程度上是客观描述的,几乎没有对其进行任何评价,只是在结论性意见一节,他在肯定历史上的各法学流派优点的基础上,也比较实事求是的分析了历史法学派和实证分析主义的缺陷。其实每个法学流派的存在都具有时代的局限性,与他们各自所处的时代背景有关,他们所关注的是他们那个时代所关注的问题,但这又成就了他们不朽的理论思想。所以博登海默总结比喻到:“法律是一个带着许多大厅、房间、凹角、拐角的大厦,在同一时间里想用一盏探照灯照亮每一间房间、凹角和拐角时极为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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