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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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方式占优势。书中指出了人们对秩序之需求有着三个心理根源:第一,人具有重复再过去被认为是令人满意的经验或安排的先见取向;第二,人倾向于对下述一些情形作出逆向反应;最后,对秩序的追求还具有一种思想的成分。 3.法律是正义与秩序的综合体 法律意在创设一种包括正义的社会秩序,作者在书中写道,“一个法律制度若要恰当地完成其职能,就不仅要求力求实现正义,而且还致力于创造秩序”。即没有正义的秩序,也没有秩序的正义这两个极端状况,所以需要正义与秩序两者存在一种平衡。在一个健全法律制度中,秩序与正义不会发生冲突,两者往往不能分离,但我想也不会保证秩序与正义在法律中不会发生冲突,那么我们该如何解决这两个价值的纠纷?这是博登海默没有在书中说明,这也是本人认为可以进行说明的地方。最后作者利用法律对秩序与正义的要求,他还在书中简要说明了法律的稳定与变化,法律的命令因素与社会因素,法律规范的有效性以及制裁的意义。 4.法律与其他社会力量的区别以及关于法治的利弊 作为博登海默谈到的法律作用的两个章节,他用简洁有力的文字论证了法律与权力、行政、道德、习惯的关系。对于法治的利弊,博登海默先生论述了法治的三个利:一是有利于人的创造力的开发;二是促进和平;三是调整相互冲突的利益。同时,源于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法治也有三个方面的弊端:一是法律的保守倾向;二是法律规范框架中所固有的某种僵化性;三是法律规范控制的限制方面。但是,对于法治弊端,人们毫无办法抵制,不过博登海默认为这些可通过明智而审慎的方法加以避免。 (三)对第三部分的分析 第三部分主要是论述了普通法系的法律渊源和技术,我认为博登海默教授写这一部分是有他的用意的,他为了全书的完整性,给我们读者提供了更好的分析与运用了法律的一些工具。在这一部分的导言中,博登海默就引用了一位颇具影响的美国法理学家格雷的话,对法律渊源作了严格的界定,还列举了五种法律渊源:1.立法机关颁布的法令;2.司法先例;3.专家意见;4.习惯;5.道德原则(其中包括公共政策原则)。接着作者也对法律渊源这一术语作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正式渊源包括立法、条约与其他经双方同意的协议、先例,非正式渊源包括正义之标准、理性与事物之性质、个别衡平、公共政策、道德经验、社会倾向、习惯法。他还将法律渊源划分为两类,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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