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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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尤其当技术知识和经验受到局限的情况下,照明系统不适当或是不完备时,情况就更是如此了”。因此,本人认为这就是博登海默的目的所在,他就想用综合的方式把各个学派的思想整合在一起,从而真正形成一门综合法理学的理论体系。(二)对第二部分的分析中国论文联盟*编辑。 第二部分是全书的重点,博登海默在第十章到第十二章论述了法律的性质,认为法律的价值目标由实质和形式两个部分组成,即正义与秩序,这里的正义与秩序也是包含了自由、平等、安全、共同福利等多个价值的概念复合体。如果正义与秩序都是法律的基本价值,那么二者又是怎样综合在一起发挥效应的呢?接下来作者就在第十二章试图回答了这个问题,他认为:“一个法律制度若要恰当的完成其职能,就不仅要力求实现正义,而且还须致力于创造秩序。所以在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中,秩序与正义这两个价值通常不会发生冲突,相反,它们往往在一个较高的层面上紧密相连,融洽一致,即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再到第十三章和第十四章,作者探讨了法律的作用,包括指出了与其他社会控制力量(如权力、行政、道德、习惯等)的区别以及分析了法治的利弊。 1.对“正义探讨”的分析 博登海默指出:“正义有着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aproteanface),变幻无常的随时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正义为何如此神秘?各个时代法学家的思想都有涉及正义这一概念,此书介绍了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沃德、马克思、恩格斯、斯宾塞、康德、索利、罗尔斯、霍布斯、边沁等对正义的理解,凯尔森还指出“正义观念必经被认为是非理性的理想(irrationalideals)”。此书还提到了乌尔庇安、西塞罗、阿奎那、哈特对正义的概念,本人特别赞同古罗马法学家乌尔庇安对正义的定义,表述为:“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 2.“秩序需求”的分析 秩序是指事物运动的确定性、连续性和规则性的状态。在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由于事物运动的内在规律,决定了事物的运动变化总呈现出一定的秩序。秩序是普遍存在的,一切价值的实现都依赖秩序,没有秩序,其他价值就无法实现。正义作为法律价值之一,我们必须保证正义的实现,为正义找出一个形式要件,那就是秩序。秩序被博登海默描述为法律制度的形式结构,秩序压倒无序,在人类生活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所以历史研究表明有序生活方式要比无序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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