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法律地位确置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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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论文联盟*编辑。摘要:动物应当受到保护,人应当给予动物应有的生存条件。然而,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必然是不可超越的,同时,绝对的人类中心主义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发 展,相对的人类中心主义成为时代的主旋律。动物主体论脱离现实的论调理应受到我们的批判,结合我国国情,以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为基础,动物应当被认定为客 体,是人所管领的财产。 关键词:动物保护;人类中心主义;主体;财产 中图分类号:DF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663(2011)01—0067—05 一、动物保护之种种 道教经典《太平经》云:“夫天道恶杀而好生,蠕动之属皆有知,无轻杀伤用之也””’;儒学认为“仁者以天地万物为一体”、“以时禁发”、“不 时不食”;佛教则倡导众生平等。显然,动物保护不是近代的产物,亦不是舶来品,古人从对生命的认知意识到保护动物的价值。然而,基于经济条件的限制,古人 的认识还无法摆脱宗教及统治权力的束缚,仅是一种朴素的生态观。 在西方,卢梭认为,存在着“两个先于理性而存在的原则:一个原则是我们热烈地关切我们的幸福和我们自己的保存;另一个原则是我们在看到任何有 感觉的生物,主要是我们的同类遭受灭亡或痛苦的时候,会感到一种天然的憎恶。我们的精神活动能够使这两个原则相互协调并且配合起来”。活着以及让其他生物 活着,是理性的人之所以理性的前提。活着是本能,无须规则的指引入即可自发地实施;让其他生物活着则是人作为最高阶生物所必然增添的义务,这种义务的本质 即自我的保存,说到底,就是人利用其他生物让自己更好地活着,即企图使这种客观现实成为良性的循环,以契合自身的自利性和经济性。 人能够成为世界的主宰不仅在于其善于利用生命,对生命的敬畏亦是一个砝码。能够敬畏生命正是人能够高于其他生命的本质所在,敬畏生命不等于不 利用动物等生命物种的生命价值,但是他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为一个生命而伤害和牺牲另一个生命的决定权和选择权留给了个人,因而个人也获得了更大的道德自 由和自主权。&l[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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