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法律地位确置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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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加之数十年甚至百年的思想积淀,社会对于一定意义上的动物保护产生了共识,且大众也乐意为 之。也就是说,动物福利观念是社会文化、宗教传统以及法律制度的共生物,我国没有这样的积累,那么我们也就没有必要要求我们的立法一步到位,这是不现实 的,也是不可取的。 我国现在还没有出台动物保护法,尽管建议稿已制定完成且开始向社会征求意见,但从其内容上来说,结合已有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法规,我国立法者还是倾向于把动物视为客体,视为人的财产。这符合我国的现有国情,符合大众一般意义上的价值认知。 根据物权原理,成为物权客体的基本条件是:具有独立的效用或价值;可为所有权人所控制;存在于人体之外;实际存在。第三个条件的界定显然明确 了人的主体地位,并没有把动物置于人这一方,动物是人之外的可考察的可成为人所支配下的客体的对象。动物完全符合以上四个条件,所以,从物权法上来说,动 物应该是物,是人所拥有的有体财产。 就财产资源的配置而言,当双方能够一起谈判并能通过合作解决其争端时,无论法律的基本规则是什么,他们的行为都将是效率的。物权法的目的就是 确定财产权属,以有效地配置财产资源。如果把动物拔高到主体地位,那么,我们如何确定动物的财产,如何与动物进行“谈判”,以分配财产资源?在这一前提 下,动物作为主体是完全没有法律意义和经济意义的。因此,动物只能是物,由人来支配,由人来处分,是有一定价值的财产。 我国物权法并没有对动物的物層陸做出规定,因为从立法者的立法意图考虑,物权法是人的意志的体现,解决的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属纠纷和财产冲突, 于动物无涉,把动物视为人的财产是不言而喻的,是毫无争论可言的。尽管从生物学上,人与动物存在相似的特征,但这不可能掩盖动物与入在意志力上的根本区 别,这是动物要成为法律上的主体的无法逾越的障碍。 法律关系的各主体之间应当存在平等性,人与动物能否达到这样的平等,是我们无法回避的问题。保护动物并不等于要人类与动物平等,除去对动物是 否存在意识能力和道德观的评价外,我们必然还会遇到这样的价值观问题一二当人的生命和动物的生命发生存亡冲突时,选择人的生存还是动物的生存?显然,人生 命的最高价值性决定了人不可能为了保存动物的生命而牺牲自己。如果动物是人一样的主体,从民法和刑法的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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