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新三板退市机制及其完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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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市场的退市规定,即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连续三年亏损的,实行特别处理。另外,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股份挂牌:1)进入破产清算程序;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其公开发行股票申请;3)北京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其终止股份挂牌申请;4)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可见,新三板市场仍沿用主板市场的亏损退市规则,退市标准缺乏三板的独特性。终止挂牌的情形仍体现了行政主导而非市场主导,且情形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其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实质上是由新三板向主板或创业板的转板机制,而非真正意义上的退市机制。因此,可以说新三板的退市机制尚处于萌芽阶段,其完善的工作任重而道远。 三、中国新三板退市机制的完善建议 (一)明确退市标准,发挥市场主导作用 在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相关监管制度尚未完善,市场的杠杆作用则无法充分发挥。 分析上文亏损退市规则,我们认为它更多体现的是行政约束,从法理角度来看,它追求的是程序上的正义。真正意义上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股票价格是根本,要以合理的价格使投资人受益,并非单纯看其收益额的多少,而是要考察其收益率,即收益额与股票价格的比率,从而体现其实质上的正义。上市公司高价融资,低水平创造财富,低水平回报投资者的现象,即使未达到亏损的标准,但一定程度上挫伤了投资者的信心,无法保持活跃的交易量。就中国股市现有的基本规律来看,上市公司几乎不现金分红,所有的投资者,只能靠股票的涨跌来获取炒股收益。中国石油的现状便可窥见一斑:从中国石油流通股股东的收益情况来看,只有一小部分来自于企业分红,更多的收益是依靠股票价格上涨实现的,而中国石油“海归”时较高的发行价及开盘价又将众多股民深深套牢。我们想,这样的股票市场,即便是一派“欣欣向荣”,又怎能“高枕无忧”呢? 因此,不应以企业是否亏损为退市的单一标准。新三板的服务对象是创新性企业,创新本身就意味着很大的风险。对新三板企业的考核重点应放在企业是否仍然具有创新的活力,而不是过多的强调财务指标。退市的标准可以借鉴美国NASDAQ的“一美元退市规则”,即纳斯达克市场规定,上市公司的股票就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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