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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新三板退市机制及其完善建议           
浅谈中国新三板退市机制及其完善建议
高交易所退市警示的严肃性,企业受到连续警告、符合退市标准即退市,对于借壳重组严格规范、严格监管。二是交易所要成立专门的复核委员会,允许收到警告的企业进行申诉,监督交易所的行为。
  当然现行的退市重组制度是历史产生的,在解决市场发展初期的一些问题确实起到很好的作用。但时过境迁,如今改革创新是发展的主题,这一点在资本市场上同样适用。新三板要建立直接退市制度,这个制度是不是完美,只是相对于利弊来看,退市制度需要创新。
  (三)建立救济制度,以司法方式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新三板退市制度建立完善的同时,保护投资者的措施也要及时跟上。我们建议,成立投资者保护基金,在企业上市之初,不妨将筹集资金的一部分交深交易所保管,规定一个期限,假设三年内一旦发生其有违规行为而退市,则这部分资金可以及时启动,作为对二级市场投资者的一种赔偿。为了发挥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作用,可将其作为投诉的主体,建立司法救济制度,这一点可借鉴台湾的成功经验。台湾有个保护中心,是买入并持有所有上市公司的1000股股票,发现问题后,该中心以上市公司股东的名义向法院提出诉讼。这样便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多方参与、风险均衡、有效便捷的维权模式,是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
  司法救济制度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更重要的是,司法救济制度要能够让投资者拿到钱。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的司法救济,是没有多少意义的。在这个问题上,香港交易所在“洪良国际案”中的做法很值得借鉴。针对洪良国际涉嫌财务作假欺诈上市的行为,港交所在叫停洪良国际交易的同时,通过香港高院冻结了洪良国际相当于新股发行净额的9.974亿港元资金,一旦洪良国际需要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则可将这笔冻结的资金分发给投资者,投资者不会因为洪良国际的退市而蒙受损失。
  所以,司法救济的重中之重,就是要让公司在直接退市的同时,也把从投资者身上募去的资金退出来。上市公司、公司主要大股东(包括股份套现后退出的原大股东)、公司高管、保荐机构等,都是退市的责任人,共同承担退市退款的责任。如果不能解决这个问题,任凭公司圈钱后直接退市,任凭公司的控制人及主要大股东从股市上套现巨额资金后退市,那么,直接退市制度就是对公众投资者最严厉的惩罚。所以,退市必须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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