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制度建设解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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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要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2006年2月,中共中央在《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规定:“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国家和地方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是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2007年中共十七大又再次重申了这一原则。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原则的明确规定,不仅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新世纪之初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党中央对这一问题长期思索的结果,它标志着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制度建设迈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按照领导科学理论,“决策民主化的要义在于决策应当汇集各种渠道的信息并通过专家组成员集体论证最终得出科学性的结论,从而为决策的整个过程科学化打下坚实的基础”[4]。“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将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纳入了一个制度化的决策程序,即决策的全过程:既包括决策之前,也包括决策执行之中。这是一个采集方方面面信息,倾听各个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诉求,集中广泛意见和普遍意志,吸纳民意,以加强决策科学性,兼顾决策协调性,提高决策的社会认同度和支持率的过程。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原则规定,从时间、内容、形式和程序上将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的必经程序, 从制度和机制上确保“未经协商不决策”,使党和政府在广泛充分吸取各民主党派及各界人士的意见,集思广益的基础上,实现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减少因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因而成为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要旨和取得成效的关键。 三、规范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内容 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内容由其性质特点所规定。政协章程明确指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可根据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提议,举行有各党派、团体的负责人和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参加的会议,进行协商,亦可建议上列单位将有关重要问题提交协商”。 第一,人民政协进行的协商是非权力性的协商。一方面是中共和国家领导在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之前提交人民政协进行 中国论文联盟*充分的协商讨论,有组织地听取统一战线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另一方面是人民政协、各民主党派、有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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