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制度建设解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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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制度体系,对于规范和促进履行职能的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收到了明显成效。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国和地方政协逐步制定和修订的《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主席会议工作规则》、《秘书长会议工作规则》、《专门委员会通则》和《全体会议工作规则》以及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简则等,明确了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秘书长会议、专门委员会的职责任务和有关例会的程序要求,确立了政协的组织体系和领导制度,促进了各种例会在履行职能中作用的发挥。在此过程中,全国政协还制定了《提案工作条例》、《视察工作条例》、《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等相关制度;地方政协也制定了这方面的制度,一些地方政协还制定了《关于调查研究工作的规定》、提案方面的工作细则等。这些制度对于规范和推动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和履行职能的基础性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实际运作中,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制度是实体制度与程序制度的内在统一。通常情况下,程序制度对于实体制度起保障作用,没有程序制度,实体制度就没有实现的手段。而在以往的实践中,人们对实体制度的重视远远超过了程序制度,导致人民政协在履行政治协商职能的过程中,遇到的不少问题并不是没有实体制度,而是没有可操作性的程序制度。因此,制度规范,不仅要着力于规范全体会议、常委会会议、主席会议、专委会会议四个层面的协商和例会制度,还要努力在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系统间明确一套相互配合、协调一致的履行政协职能的程序和规范,建立和完善制度体系,解决政治协商过程中时有所遇的“瓶颈”问题,并用规章、制度方式固定下来,形成规范,以便遵照执行,从而使政协组织和广大委员的意见建议,能够顺畅地进入党政决策程序并加以落实。
中国论文联盟*编辑。 六、严格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程序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和政协章程的规定,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主要程序是:党委根据年度工作重点,或政协党组提出的建议,或人大常委会、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提议,研究并确定在政协协商的议题;政协党组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安排协商活动;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通报情况、听取意见;政协要及时整理并报送参加会议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政协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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