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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制度建设解析           
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制度建设解析
关人民团体及各界爱国人士的代表就统一战线内部合作的重要事项进行协商,从而实现党和政府各项重大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达到统一认识、统一行动,更好地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这种协商是民主的、平等的和真诚的,是经过反复商量讨论、沟通思想和交换意见,以增进共识。它不同于人大的政治协商,既不需要集中表决通过,也不强求协商结果的一致,达成的协议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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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人民政协进行的协商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政协委员能够最广泛地包容各个方面的代表人士,同时也能够以党派和人民团体为基础组成,使政协成为多党合作的一个重要组织形式,成为我国各党派、人民团体和各界代表人士团结合作、参政议政的重要场所。所以,政协的政治协商能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反映统一战线各民主党派、各阶层、各族各界方方面面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人民政协进行的协商政治原则性很强。协商的问题要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大局。李维汉说得很清楚,“现在有三套协商:人大有协商,政协有协商,国务院的国务会议有协商,还有最高国务会议,所以政治协商要从广义来看,政协的政治协商也要广泛地设想,要从整个国家政治生活着想,把国家政治生活中的许多问题提到政协”[2]。但也“不是说,党和政府的所有方针政策,都一定先要拿到政协来协商,因为政协已经不是代行人民代表大会权力的机关”[2]。正因如此,李瑞环同志向人民政协提出“尽职不越位,帮忙不添乱”。所谓“尽职”“帮忙”,即要认真履行政治协商的职能,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尽心竭力地参政议政,出谋献策,帮助党和政府掌好权,执好政。所谓“不越位”“不添乱”,就是要把好政协是“协商机构”这个“度”,哪些话该说,哪些事该做,协商什么,参议什么都非常明确。这也就是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不能把政协搞成权力机关,江泽民同志所说的,不向两院制倾斜,不向权力机关发展。
  由此,《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主要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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