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动司法不能以牺牲司法公正为代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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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论文联盟*编辑。 能动司法不能以牺牲司法公正为代价 就“司法的基本功能和作用”而言,司法不同于立法和行政,立法和行政在某种意义上是机车,是带动和推动车子前进的,司法在一定程度上则是制动器。 就“法治的基本原则和精神”而言,法治最重要的是制约公权力和保护公民权利。司法不能和行政靠得太近,而要与行政保持适当的距离。各种国家权力如果只有配合没有制约,必然导致滥用,公民权利必然失去保障。这是人类几千年的经验总结。我们不能为了一时一地的速度、效率和一时一地的经济发展“大局”而放弃制约,放弃法治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就“司法行为的基本依据和准绳”而言,无论是正式的审判行为,还是非正式的调解、协调行为,其基本依据和准绳都应该是法,包括硬法和软法,而不能是领导人的指示、指令,或为贯彻领导人指示、指令而随时制定的“土政策”。法(包括硬法和软法)与领导人的指示、指令及“土政策”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体现的是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后者则可能只反映领导人追求一时一地发展的需要和满足其提高“政绩”的欲求;前者具有规范性和相对稳定性、普遍性,后者则随“风”(上之所好)而变化无常。如果我们的审判、调解、协调都不以法为依据和准绳,而只是遵循和听命于领导人的指示、指令及“土政策”,那可能在表面上“能动”地服务了“大局”,但从实质上却损害和牺牲了法治的真正大局,表面是“司法能动”(不受法拘束的“能动”)了,但实质上却损害和牺牲了司法独立、公正和权威的真正“能动”,而陷入受行政权力拘束的被动。 因此,能动司法与公正司法的基本关系应该是:公正司法是目的,能动司法是手段。为了推进和保障公正司法,有必要提倡和实施一定的能动司法。但是,司法的能动性必须以司法的被动性为基础,不能突破法治的界限,不能以牺牲司法公正为代价。 &mdash [1] [2] [3] [4] [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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