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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法理及价值分析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法理及价值分析
可以简单概括出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三个特点:第一,补充性。这是指被害人国家补偿只有在犯罪人不能就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赔偿的前提下进行,是一种后置程序、对被害人起补偿作用。第二,有限性。首先,并不是所有不能得到犯罪人赔偿的被害人都可以享受国家补偿,只有受到某些特定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才能申请国家补偿。其次,由于国家补偿只是起一种补偿作用,因此并不能完全弥补被害人所受损失,而需要对补偿确定一定的限度。从这个意义上讲,有学者提出国家补偿的标准应低于国家赔偿的标准,笔者认为是有道理的。第三,被动性。这是从程序意义上讲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只有主动向国家有关机关提出申请才有可能获得国家补偿,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申请是国家补偿启动的条件。
  二、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法理基础
  (一)理论学说
  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为什么在被害人的损失得不到应有的弥补时,需要由并没有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国家来承担补偿责任?学术界关于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法理基础,众说纷纭。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3〕一是社会保险说。该说认为国家对刑事被害人的补偿是一种附加的社会保险。各种社会保险的目的都是使人们能够应付威胁其生活稳定或安全的意外事故。对于受到犯罪侵害这一问题也应视为社会保险帮助解决的意外事故之一,在被害人不能从其他途径获得足够赔偿的情况下,由国家予以补偿,使被害人不必被迫独自承受这一事故带给他的损失。二是公共援助说。该说认为国家对刑事被害人的补偿是一种对处于不利社会地位者的公共援助。刑事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之后,由于身体受到损害或财产受到损失,实际上变成了一种处于不利社会地位者。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国家也应当通过被害人补偿的形式予以援助。三是国家责任说。该说认为国家对刑事被害人的补偿是国家的一种责任。由于国家垄断了使用暴力镇压犯罪和惩罚犯罪的权利,因此,国家应当负责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如果警察不胜任,疏忽大意或者根本就不能防范犯罪,国家又不允许实施私刑,当被害人不能从罪犯那里获得赔偿时,国家就自然应当对其损失给予赔偿。另外,有学者的归纳中没有公共援助说,取而代之的是社会福利说,但从这些学者的表述来看,公共援助说与社会福利说实质是相同的。此外,早在1989年有学者在介绍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理论依据时还提到了一种“命运说&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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