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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法理及价值分析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法理及价值分析
dquo;。 该说认为犯罪是任何社会都无法避免的一种危害,被害者是因为某种机会而被害的不幸者,因此被害者无理由独自忍受或承担这种不幸的损害。对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应当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承担。
  上述理论中,我国学者多采取国家责任说,也有个别学者认为“以国家责任说为主兼采社会福利说作为我国建立国家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较为适合。”〔4〕学者们否定社会保险说、公共援助说,肯定国家责任说的理由也基本相同。否定社会保险说的理由一般为:如果认为国家对刑事被害人的补偿是一种附加的社会保险,倒不如设立一个新的险种——刑事被害险。因为每个人都有成为刑事被害人的可能,每个人都有因此得不到完全赔偿的可能,我们索性投个保险就解决问题了,而完全没有必要专门设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而否定公共援助说的理由一般为:如果认为国家对刑事被害人的补偿是一种对处于不利社会地位者的公共援助,那么对于那些虽遭刑事案件伤害,但物质生活水平依然优越的人来说就不应进行补偿,这似乎有失公平。再者来说,如果将国家对刑事被害人的补偿看作一项公共援助的话,那也没必要通过设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来进行。因为国家的民政部门会对孤寡病残等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极其贫困的人提供援助,而没有必要根据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贫困的原因进行分类,针对每一类人专门设立一项制度。〔5〕把国家责任说作为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理论依据的学者们认为,公民通过契约的方式将自己的权利和自由让渡给了国家,国家自然有义务有责任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如果未尽到应有的责任,则应承担相应的后果。国家基于契约义务应当惩罚犯罪,防止犯罪的发生,一旦犯罪给被害人带来损害后果,国家理应对被害人的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
  通过对上述几种有关被害人损失国家补偿学说的分析,笔者赞成国家责任说。原因在于刑事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严重的人身和财产损害而又不能从犯罪分子那儿得到相当的赔偿时,从此可能丧失生存的条件和生活的希望。对此情况国家如果不采取良好的应对之策及时加以处理,而是听之任之,严重的结果可能是被害人或者无法生存,或者对国家丧失信心。除此之外,还在于被害人曾为国家的繁荣做出过贡献,现处为难,理应获得国家救助。再者,国家负有维护社会稳定和保护其公民免受非法侵害的义务,在公民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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