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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对中国当代民法体系的影响           
《民法通则》对中国当代民法体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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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专节规定人身权,与国际上保护人权,尊重人权的理念接轨,突出我国当代民法体系的人权化与人性化。
  第四、将知识产权制度纳入民法体系,在当时是对我国民法体系内容与体例的充实。
  
   3 《民法通则》对当代民法体系的反面影响
  
  首先,《民法通则》的许多规定过分原则、简单,不具有可操作性,存在着大量法律漏洞,造成民法理论体系化不足和体系违反的现象,使得当代民法体系化的价值难于实现。
  《民法通则》总共只有156个条文, 是世界上最简短的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中应当规定而未规定的问题,司法解释是无能为力的。因为依最高审判机关之职权,他只能根据已有法律规定的立法意旨作出解释性规定,无权对法律没有规定的问题进行规定。对法律没有规定的问题,审判机关一般只能视为法律对有关当事人的利益不予保护,或者对有关当事人的责任不予追究。因此,《民法通则》在这方面的缺陷往往使审判机关对应当保护的利益不能保护,对应当追究的责任不能追究,从而导致部分民事案件的审理欠缺公正性,不利于维护商品交易的安全和秩序。专章设立民事责任制度。我国的民法通则一改传统民法典的编制体例,单设第六章规定了民事责任。许多学者认为,民事责任制度的设立,强调了国家对民事关系的干预及对民事权利的保障,在体例上具有创新意义。所以当时民法通则出台后,许多学者对于民事责任的专章设立好评如潮。但是单设民事责任的缺陷在于:
  (1) 使责任与义务分离。一般来说,先有义务才有责任的发生。而债务等义务只能在债和合同法等分则中作出规定,如果总则中规定了民事责任,则与分则中规定的各类义务相互分离。
  (2)在立法技术上缺乏逻辑性。如违约责任不是在合同法而是在总则中的民事责任制度中规定,并不合理,因为只有在合同的各项制度都作出了规定以后,才能出现违约责任制度,合同的基本概念等尚未出现,便出现了违约责任制度,显然导致了规则的先后次序颠倒,是缺乏合理性的。
  (3) 现行《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主要规定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基本规则及其共同的规则,然而民事责任并不限于这两种责任,还包括缔约上的过失责任、不当得利返还责任、无因管理之债中本人返还管理人支出的必要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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