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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治建设与刑法学研究的新发展1           
刑事法治建设与刑法学研究的新发展1
,凡有悖于、有碍于这个发展方向的,均应予以纠正或摒弃。改革的重点是死刑制度、加强人权保障和应对时代发展等方面,并应努力探索刑法改革的科学方式。
  也有学者总结了1979年至今的刑法发展历程,认为1979年刑法标志着动乱结束,中国走向了刑事法制;1997年刑法典确立了罪刑法定、罪刑相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刑法基本原则,在“依法治国”写入宪法的大背景下,这标志着刑事法制向刑事法治的转型,中国刑法进入了人权保障与社会保护协调、互动发展的新时代。
  还有学者从公共政策与风险社会刑法控制的角度,认为在风险社会中,公共政策不仅促成刑法目的解释大行其道,还对犯罪构成要件解释具有指导作用,这使得刑法蕴含着摧毁自由的巨大危险。为此,应借助刑事责任基本原则对风险刑法进行规范与制约,合理处理原则与例外的关系。未来的刑法,应强调刑事责任基本原则对任何立法与司法决策都有直接约束力;背离原则而将某种状态、意图、不作为、危险犯、欠缺犯意的行为等予以犯罪化的做法只能是例外,并且必须提供特别的理由。
  
  (二)刑法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一直以来都是刑法基本原则研究的重点,本年度也不例外。不过与往年不同的是,本年度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研究更注重于对罪刑法定原则功能和立法的反思。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功能,过去通行的观点认为,罪刑法定原则只有一种功能,即限制国家司法权的任意发动和人权保障之功效。本年度有学者认为,罪刑法定主义确实是先进社会势力反抗封建专制提出的政治诉求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罪刑法定原则定型以后,即在现代法治国家,其功能价值则变为兼具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双重功能;并且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的这种双重功能是由社会背景决定的,罪刑法定这一原则现在也是一种技术国家自觉地用来惩治犯罪的技术。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有学者认为,我国刑法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表述缺少“行为时”的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应是“行为时法原则”;我国对罪刑法定原则所作的正反两方面的规定,模糊了罪刑法定原则的本质含义,将罪刑法定原则的相对性与绝对性相提并论,将对罪刑法定原则最重要的含义起到消减作用;并认为我国关于“口袋罪”、“贷款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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