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治建设与刑法学研究的新发展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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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强大的解释力。对于定量因素,有学者认为,其类型包括数额、情节以及目的犯的目的。以犯罪构成的定量因素为标准,可以将基本犯的既遂形态分为数额犯、目的犯和情节犯。 持第三种观点的学者认为,评价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两个标准分别是逻辑性和实用性。以所评价的行为为出发点观察,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的逻辑结构并不比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逻辑结构更有利于定罪。从实用性的角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应当是历史的选择,必须符合现实的国情,保证定性准确、通俗易懂、操作便利并且能够经受实践的检验。进而指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不仅在逻辑性上不次于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而且在实用性上也能够通过恰当的操作实践来达到准确定罪,因而反对彻底抛弃现有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至于对现有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技术性调整,有学者主张对犯罪构成要件的排列顺序进行调整,认为犯罪构成中构成要件的排列顺序问题是一个司法技术问题。构成要件的排列顺序应该按照从确定到模糊、从事实到价值、从客观到主观、从行为到行为人、从原则到例外的顺序排列,也即按照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犯罪客体要件、犯罪主观方面要件和犯罪主体要件的顺序排列。 此外,还有学者对犯罪构成的本体属性进行了研究,认为按照法制或法治的常理及罪刑法定的明确要求,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只能是刑法规定本身,而犯罪构成只是一种有助于“区分”的理论分析工具,是一座架设于事实与规范之间的桥梁。对犯罪构成概念可分两个层面进行:一个层面为对世的刑法普及宣传所使用之模糊定义——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的基本条件的总和。另一层面限于学者们深入讨论、揭示真蕴所使用之精确定义——犯罪构成是指对刑法所规定的成立犯罪之基本条件进行梳理的理论体系。也有学者对修正的犯罪构成理论、构成要件与违法性关系、犯罪构成符合性判断的思维模式等问题展开了研究。 (五)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在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问题上,本年度有学者对犯罪客体的分类、犯罪对象的概念、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研究。 关于犯罪客体的分类,我国刑法理论一般是从纵向上将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从横向上将犯罪客体分为主要客体、次要客体和选择客体。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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