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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治建设与刑法学研究的新发展1           
刑事法治建设与刑法学研究的新发展1
”和“诉讼诈骗罪”的司法解释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误读。鉴于我国罪刑法定原则在立法上存在的不足,有学者认为,应当将罪刑法定原则宪法化,完善罪刑法定原则的条文表述及其派生原则的规定,包括改双面表述模式为单面表述模式,在溯及力问题上增加中间法的规定,并考虑改变“生效判决,继续有效”的规定,将严格解释确立为刑法解释的基本原则写进我国刑法典。
  本年度还有学者对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进行了研究,主张在清理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基础上,倡导法益原则和责任原则。
  
  (三)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自2005年12月罗干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在政法工作中要注重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一直是刑法理论研究中的一个重大热点问题。2006年10月,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强调,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本年度学者们主要围绕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定位、立法与司法贯彻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
  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定位,有学者认为,刑事政策根据其指导功能的不同,可分为刑事立法政策、刑事司法政策、刑事执行政策。宽严相济是刑事司法政策,但它也指导刑事立法、刑事执行,也是刑事立法政策、刑事执行政策。同时,刑事政策根据其所处层次的不同,可分为基本刑事政策和具体刑事政策。宽严相济是基本刑事政策,“严打”、“少杀、慎杀”等是具体刑事政策,后者都是前者的组成部分。
  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立法贯彻,有学者认为,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刑法立法上,应减少刑法分则中的死刑罪名,修改绝对死刑的法定刑,修改“死缓”二年期满减刑的规定;适当延长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修订无期徒刑减刑的规定;将有期徒刑刑期的上限提高至25年,数罪并罚时不超过30年;不断推进社区矫正;适当调整缓刑考验期间被缓刑人所承担的义务,进一步明确缓刑的效力;修改无期徒刑罪犯假释的起始时间和考验期限,修改某些被判重刑的罪犯不得假释的规定等。也有学者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施,有可能使对犯罪的刑事追究难度增加,从而影响刑事司法的效率,也可能减弱刑罚的威慑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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