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范文 | 演讲致词 | 汇报体会 | 总结报告 | 公文方案 | 领导讲话 | 党建工会 | 论文 | 文档 |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网 >> 论文 >> 今日更新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刑事法治建设与刑法学研究的新发展1           
刑事法治建设与刑法学研究的新发展1
罪构成理论体系,主张在我国现有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基础上进行改造;第三种观点主张维持现有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或者只对现有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作一些技术性调整。
  关于第一种观点,本年度有学者以违法性为切入点,认为大陆法系刑法学和苏俄刑法学对违法性采用了两种完全不同的处理方法:大陆法系刑法学将违法性作为犯罪成立的条件之一纳入犯罪论体系,而苏俄刑法学则在犯罪概念中讨论刑事违法性,并因受到社会危害性概念的遮蔽,违法性理论的内涵极度匮乏。我国刑法学仿照苏俄刑法学,只在犯罪概念中讨论刑事违法性,违法性在犯罪构成要件中是缺位的。为此,该学者主张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正当化事由作为一个违法性判断问题,纳入犯罪论体系中考虑,并主张直接采纳大陆法系中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的递进式结构。也有学者认为,我国犯罪构成体系在体系结构上与司法实践存在着严重背离,并认为将独立的违法性判断引入犯罪构成体系是扭转这一局面的根本途径,因而主张引进大陆法系的三阶段犯罪构成体系对现行的犯罪构成体系进行彻底的重构。
  同样是从违法性人手,持第二种观点的学者则认为,大陆法系三阶段的犯罪构成论已陷入重重矛盾、难以自圆其说之中,将之照搬于中国,以作为传统的四要件犯罪构成论之替代,不免令人质疑。认为我国合理的犯罪构成结构应为: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客体(其中包括两项内容:一是犯罪客体的特征与概念;二是排除犯罪客体的情况——正当化行为)。并认为这种构造,符合司法实践中认定犯罪的真实逻辑过程;解决了正当化行为在犯罪构成论中应有的体系位置问题;吸收了世界其他两大犯罪构成论中出罪的直接机制性设置的精华,人权保障的制度性安排凸显。
  也有学者主张在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中增加定量因素,认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存在着把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形式判断和实质判断合二为一的缺陷,如果把犯罪的定量因素纳入犯罪成立条件体系,使其和正当行为理论、期待可能性理论相辅相成,论文联盟*对形式上具备犯罪构成的行为进一步进行价值判断、实质判断,从而彻底改变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缺陷,使平面化转变为立体化、层次化,使定量因素、正当行为、期待可能性等理论在犯罪成立条件体系中得到安身立命之地,因而使该理论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 上一个论文:

  • 下一个论文:
  • 推荐文章
    刑事法治建设与刑法学研究的
    刑事法治建设与刑法学研究的
    刑事法治建设与刑法学研究的
    刑事法治建设与刑法学研究的
    刑事纠纷:一个概念的解析
    浅析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和谐社会语境下刑事和解制度
    我国体育行政管理法治化对策
    DNA证据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运
    超越形式法治论:中国行政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