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推进阳光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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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互联网,让饱受诟病的司法拍卖彻底置于阳光之下。 蒋剑巍代表认为,阳光司法的目的就是“以审判公开为核心,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以自觉接受各方监督为重点,让司法权在阳光下接受检验。”他建议,破解群众对司法的神秘和隔阂,开门办案是最好的办法。开门办案一方面需要司法机关积极搭建经济、快捷、便利的诉讼平台,尽可能地让人民群众全程参与和见证办案过程;另一方面也需要进一步深化审判公开机制,尽可能地让审判工作在阳光下全程运作。 开门纳谏回应民意 而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维斌代表认为,阳光司法,光有法院主动的公开还不够,法院还应该开门纳谏,积极回应民意。 时下,在全国法院系统出现了很多好的做法,如到田间地头办案和司法进农村、进社区等。王维斌代表认为,这些不失为司法贴近群众的有效举措和路径。“但最为根本的、群众最需要的‘贴近’,还在于案件裁判结果与公平正义的贴近,与社情民意的贴近。只有这样,群众才会真心实意地信任司法、认同司法。” 王维斌代表以南京彭宇案为例说,这个案子中,法官罔顾民意和道德价值追求,裁判的结果产生了负面影响。他认为,裁判要体现民意,民意要嵌入裁判,这也是司法人民性的要求和体现。司法的人民性要求司法不能做法律的“复印机”和“二传手”,而是要能动司法,作出让人民群众最认可、最接受的裁判。这一过程的实现,裁判前民意的广泛收集和科学吸纳是不可或缺的关键一环。这就要求司法必须始终坚持走群众路线,向群众敞开大门,增强裁判的“贴近”性和说服力。与此同时,王维斌代表也认为,实践中会出现一些非理性的、情绪化的或别有用心的“民意”,尽管其有时来势汹涌,气势逼人,但毕竟经不起检验。司法如果迎合了这种“民意”,也就印证了“兼听则明,偏听则暗”的说法,从另一侧面说明司法大门还敞开得不够,收集、甄别和吸纳民意的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如果司法逆民意而动,公众就会对司法丧失信任,司法权威就难以树立。 对此,蒋剑巍代表接过话茬说:“阳光司法不但要回应民意,还要全方位地畅通监督渠道,多层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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