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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因果关系简说           
刑法的因果关系简说
见或预见可能性是故意或过失的范畴,因此,行为的因果关系的界限与故意或过失的界限相互一致。所以行为的因果关系理论属于责任论的一个方面。
  5.将因果关系视为存在论的概念。Welzel认为因果概念并非法律的概念,而是存在论的范畴,即因果概念既非单纯的论理概念,也非多数事情在观念上的单纯的结合,而是在现实事象发展中所存在的关系法则,这种法则,要在人们观念上予以把握。所以因果关系的概念,与事象本身相同,是现实的概念,法应以此种存在论的因果概念为出发点,以论断行为与结果间有无因果关系的存在。
  6.将因果关系视为法律上有价值的事实关系。这种见解由安平正吉所主张,认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并非单纯的自然事实关系,亦非规范的妥当性的关系,又非抽象的构成要件充足性的问题,更非责任或违法性的问题,而是在法律上具有意义与价值的事实关系性的问题。此虽以自然的事实关系为实质,然仍为法律上具有价值的事实关系关联性的问题,即属于法律的问题。
  三、因果关系的学说及评价
  由于现实生活的复杂繁琐,因果关系的判断就成为难题,究竟怎样判断因果关系的有无,因为人们观念的不同以及对事实的理解各异而有所差别,刑法理论界形成了不同的因果关系判断标准的学说。

 1.条件说。此说认为一切行为,在理论上可作为发生结果的条件的,即为结果的原因。换言之,即行为与结果之间,如有理论的必然条件关系的,即有因果关系。此说不承认理论上原因与法律上原因有区别,而将理论上所有一切条件,都视为论文联盟www.LWlm.CoM法律上的原因,即主张“条件即原因”,所以又称为“条件原因说”。又因其将对于结果的所有条件,凡有助于发生结果的,不问其价值大小,皆视为同等,且都视为结果的原因,所以又称为“同等说”或“等值说”。
  2.原因说。此说区别原因与条件,并将对于结果的发生赋予特别有力而重要的条件的视为原因,其他条件认为与结果的发生无关,不认为其有原因力,而称为条件。
  关于区别原因与条件的标准如何,主要有八种学说。
  (1)必要条件说。此为Bohner所主张,认为发生结果的各种条件中,仅为发生结果所必要而不可缺少的条件为原因,其他则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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