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因果关系简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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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dquo;,而归属于行为人。客观归属论的逻辑应当是:首先,判断某种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物理法则之条件关系;其次,判断一定条件脱离容许危险的程度;最后,判断不被允许的条件是否值得归责。客观归属以合法则的条件关系为基础,并且根据法规范观点通过各种判断规则对刑事责任予以限定。 笔者认为,以上各种学说,立场不同,关于因果关系的见解不一致。自主观主义和社会责任论的立场而言,因为其不重视结果的发生,而重视由于结果所表征的行为的反社会性,因而只须考查行为人在为行为时对“结果发生的可能”的认识,而无须注意介入的偶然因素,其结论必然属于条件说的范畴。 自客观主义和道义责任论的立场而言,因其重视结果的发生,所以以一定的结果为基础,设定一定的因果关系,行为如不符合此设定的因果关系,即不认为其与结果有因果关系的存在;而且道义责任论主张一定行为在道义上受非难而科处刑罚,必须该行为所发生的结果为一般人日常生活经验上的结果,如果对于因偶然事件所发生的结果也加以制裁,就属于不当。自其立场当然主张相当因果关系说上一页 [1] [2] [3] [4]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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