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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因果关系简说           
刑法的因果关系简说
纯的条件。(2)优势条件说。此说为Binding所主张,认为凡优于其他条件而率先使结果发生地条件即为原因,其余为条件。(3)最后条件说。此说由Ortmann所主张,认为使发生结果的数个条件,其最后的条件行为,系破坏以前所保持的平衡状态而发生结果,所以此最后的条件行为即为原因。(4)最有力条件说。此说为Birkmeyer所主张,认为以对于结果发生予以最有效力的条件行为为原因,其余为单纯条件。(5)动力条件说。这种学说由Kohler主张,认为条件分为两种,一为动的条件,一为静的条件,对于结果发生予以动力的,因其有排除外界变化力的条件,所以为原因,对于结果的发生,仅赋予状况的为单纯条件。(6)反则条件说。此说为V.Bar所主张,认为以行为是否离开生活常规作为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凡多数条件中,违反生活常规的条件,即为惹起结果的原因,其余为条件。(7)最先原因说。此说由Mayer所主张,认为以多数条件中最先因其结果的条件或有直接关系的为原因,其引起较后的或有见解关系的为条件。(8)决定的条件说。此说有Nagler所主张。此说将决定因果的连锁方向及对于结果的发生付与决定的原动力条件认为法律上的原因,将其他的条件,认为单纯的条件。
  3.相当因果关系说。由于条件理论适应因果关系的经验符合法则性,它在理论上将导致无穷尽,因此,人们尝试按普通有效的方法,从依据因果概念产生的众多结果条件中选出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义的原因。学者们提出了相当因果关系说。
  相当因果关系说认为,根据社会生活经验,在通常情况下,某种行为产生某种结果被一般人认为是相当的场合,该行为与该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关于相当性的判断,在时机上究竟是以条件说立场回溯判断,还是适用事后的推测、判断?判断的立场是以行为人的观点为准还是以第三人的观点为准?从事判断的认识标准以何者为依据?学者间存在歧见。归纳而言,主要有三种主张:一是客观说,主张事后站在法官的立场上,以行为时存在的全部情况及可能预见的行为后的情况为基础判断有无相当胜;二是主观说,主张以行为人在行为当时已经认识和可能认识的情形为基命判断有无相当性;三是折衷说,主张应以行为时一般人能认识到的情况及行为人特别认识到的情况为基础判断有无相当性。
  4.危险关系说。此说由牧野英一主张。该说认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并非单纯的理论关系,而应自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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