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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因果关系简说           
刑法的因果关系简说
的心理的立场判断,即以社会通念为根据以理解条件说,主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依据在行为与结果关系上,社会对于行为是否感到危险来决定。危险地观念,在结果事前观之,虽是发生结果的可能因素,但在事后观之,则是因果关系的现实力。

5.构成要件的因果关系说。此说修正相当因果关系说的见解,而认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刑罚法规的定型性的问题,即构成要件适当性的问题。有三个方面的问题值得注意:
  (1)必须先有条件关系的存在。(2)必须循着一定的途径进行。(3)如果已有构成要件的因果关系存在,纵然介入另一原因,也不影论文联盟www.LWlm.CoM响因果关系的存在。
  6.重要说。此说由Mezger提倡,明确区分由条件说认定的理论因果关系与具体结果的发生在法律上的重要性。重要说,不像相当因果关系说那样,将因果关系限定在相当的范围内,而是在承认条件说所确定的条件关系的基础上,按照具体的构成要件的意义与目的,以及构成要件理论的一般原理,确定结果归责的范围,换言之,因果关系包含两个问题:一是意思活动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条件说定;二是该因果关系是否具有法的重要性,由具体的构成要件确定。
  7.因果关系中断说。此说由Bar所主张。该说主张在因果关系进行中,介入一定得自然事实或他人的自由意思的行为,而使原有的因果关系中断。关于何种条件的介入为因果关系中断的原因,有两种不同的见解:
  (1)责任能力人基于自由意思的故意行为介入中断说。此种见解认为先行者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必须介入有责任能力者自有意思的故意行为。其理论依据有二:一为法律上因果关系中断说;二为事实上因果关系中断说。(2)独立原因介入中断说。此说认为介入者只须是独立的原因,即不问所介入者为人的原因或自然现象,均能中断原有的因果关系。
  8.观归属论。客观归属论主张,刑法上重要的是客观上归属可能的结果,作为归属可能的是行为使发生法所不允许的危险,这个危险只能是在符合构成要件的结果中实现了的场合。简而言之,客观归属论的内容就是:只有当(1)行为人的行为对于行为客体创设了不被容许的风险;(2)这个风险在具体的结果中实现了;(3)这个结果存在于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内时,由这个行为所引起的结果,才可以算作行为人的“杰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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