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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法中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           
浅析刑法中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
这才是行为人实施此行为的核心。刑法上的作为的特有含义,是指犯罪行为的基本形态,不能把任何一种积极的动作,就叫做作为,否则就找不出什么纯碎的不作为犯罪了。在认定作为与不作为犯的时候应该把握住其核心,才能准确认定其是作为还是不作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核心是行为人有没有支付劳动报酬。因此,即使行为人采取了逃避、转移甚至暴力驱赶或威胁的方式,但是从其履行支付劳动报酬义务这一角度来看,其仍旧属于没有履行这一义务的不作为犯,只不过是采取了一种积极的不作为方式进行而已。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对象
  刑法学界传统、公认的观点认为: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亦即犯罪对象是指具体犯罪行为所直接指向的人或事物,是犯罪客体的客观表现。总体上说,包括具有价值与管理可能性的一切有体物、无体物与财产性利益。而作为以劳动报酬形式存在的债权,之所以也属于该罪的犯罪对象,原因在于,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财产,是主体在物上的权利或加于其他人的非人身性权利,前者包括主体在物上的所有权或其它排他性权利,后者则包括债权和其他含有财产内容的请求权。
  对于劳动报酬,是指因工人就业而由雇主直接或间接以现金或实物向其支付的常规的、基本的或最低的工资或薪金,以及任何附加报酬。劳动者的报酬,都属于该罪的犯罪对象,即使在其支付了劳动者工资、薪金或薪酬的前提下,如果其仍旧拖欠了应给付劳动者的其他劳动报酬,该行为仍有可能受到刑法的制裁。而本罪犯罪对象的特殊性也决定了它与其他罪名的区别所在。对此罪作为新罪入刑持反对意见的学者就认为此罪完全可以被侵占罪代替。那么从犯罪对象上来看,完全不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劳动报酬,而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包括两类:一是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行为人持有的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对于这方面的阐释,从两个概念上

来进行说明:首先,他人财物是指他人拥有所有权或占有权的财物。他人是相对于行为人而言,泛指行为人以外的其他单位与自然人。其次,财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为人力所能支配而且能够满足人力的某种需要的物体。而这两个罪名犯罪对象的重合论文联盟www.LWlm.CoM点就是侵占罪的第一类犯罪对象,即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也就是说将劳动报酬等同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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