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法中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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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的,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最初拒不支付,而在法庭审理前又足额支付并交付罚款的,则认定不构成犯罪。从这个草案来看,就是不在乎时间的问题,无论欠薪多久,只要最后支付了劳动报酬就都可以不构成犯罪。但问题在于如果交付了就认定无罪的则必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并且也有损法律的威严,从而使法律具有“反复性”。从另一个方向来看这就是隐形的在鼓励雇主 欠薪,反正一拖再拖,只要最后支付了就不构成犯罪,但这显然是行不通的。所以最后公布刑法修正案(八)就规定为: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就是说并不一定能免除处罚,那就自然需要讨论前面提到的欠薪的时间问题。至于欠薪时间的长短,我们可以参照“恶意透支”的司法解释。“恶意透支”的两个限制条件就是:发卡银行两次催收。超过3个月没有归还。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也可以作出类似的限制条件来认定: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超过三个月仍没有支付报酬。把三个月作为限制条件,也就排除某些犯罪人以“未经论文联盟www.LWlm.CoM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为抗辩理由,从而逃避法律制裁。 (三)“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的认定 长期以来解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渠道:一是双方协商;二是由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三是农民工申请劳动仲裁,由劳动仲裁庭做出先予执行裁决后交人民法院先予执行或待做出裁决后再凭劳动仲裁裁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是由劳动监察部门做出支付工资的行政裁决,然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五是劳动者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以看到劳动仲裁庭、劳动监察部门以及人民法院均可作出责令支付的决定。笔者认为“有关部门”具体指的就是包括劳动仲裁庭、劳动监察部门和人民法院,也就是说只要以上三个部门责令支付而雇主仍不支付的都符合“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前置条件。这样既不违反劳动争议应先仲裁后诉讼的规定,同时也能排除某些犯罪人采取不正当手段与政府某些部门勾结从而以政府部门未作出责令支付的决定而逃避法律责任。 刑法是调整社会关系最后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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