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法中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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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从这个意义上看,劳动报酬则是劳动者享有所有权的物,这显然是不正确的。未支付的劳动报酬的所有权应该属于雇主所有,而并不因为劳动者劳动,从而当然的使雇主口袋里的钱变成所有权属于劳动者,而雇主只是代为保管,这明显是不合情理的,因而侵占罪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对象是完全不同的。 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认定 (一)“行为人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的认定 “行为人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是指行为人负有合同义务应该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并且其有足额的资产支付的情况下,在过了应该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期间内,拒绝支付给劳动者报酬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行为人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成立在行为上的重要方面。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既可以是采取明确拒绝的方式,也可以是采取间接隐晦的方式,既可以明示的方式表示,也可以默示的方式表示。一般来说,对于行为人银行有存款,或者有其他不动产、动产而行为人对其财产不承认或谎称该物已赠与或转移至他人等其他虚假的理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即可认定为行为人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但行为人确属在无能力支付以前实施的赠予或转移所有权,且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拖欠工资的故意的情况除外。在客观上,由于企业破产、工厂倒闭、经济危机或自然灾害造成无能力支付劳动报酬而拖欠工资的,而雇主并未突然消失的,一般不认定为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而客观上并非不能支付劳动报酬,同时也明确向工人表示不支付,或雇主突然消失的,仍可认定为在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在客观履行支付劳动报酬不能的情况下,行为人采取以物品作价补偿,原材料分配或者机器拍卖等作相应对价给付劳动报酬的,不能作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认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表示,当且仅当在主观上足以表现其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的意思,客观上实施了逃避支付的行为时,方可认定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时间因素的认定 行为人在到期应该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下,在是否支付的问题上,态度可能会有所反复。那么,在行为人表达拒不支付的意思后是否还存在一个时间上的考察呢?这个问题其实在最开始的刑法修正案(草案)中是认为只要最终行为人仍不支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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