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法\国家法的对立与交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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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土地权益以及所衍生的各种权益。我国现存农村土地法律对“外嫁女”的土地权益及衍生权益并未做出明确、完整的规定,在涉及到“外嫁女”权益的分配时往往依据的是农村内部的表决、立约机制,这在客观上造成“外嫁女”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此外,城市化是“外嫁女”权益保护问题产生的外部原因。城市化必须以用地为依托,城市化进程中土地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无论是产业结构的调整,还是人口的聚集,基础设施的建设,都必须通过土地的重新配置来实现。?因此,城市化的过程中必然会导致农村土地的利用方式变动,以及全新的经济生活方式产生。大量农村成年男性在城市化的进程中“离土不离乡”甚至“离土离乡”,却依旧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分配,而情况相同或者相似的“外嫁女”却被武断地剥夺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也因此“外嫁女”的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尖锐。 二、“外嫁女”权益司法保护现状: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对立 目前我国司法尚未能够充分保护农村“外嫁女”权益。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外嫁女”权益的司法保护与我国广大农村长期以来存在的民间法调整传统产生了激烈的碰撞和冲击。 (一)民间法对“外嫁女”权益的长期漠视与践踏 所谓“民间法”,也即指在国家法所不及和不足的地方,生长出另一种秩序,另一种法律。在我国,民间法更多地与费孝通先生所说的“乡土中国”联系在一起。我国长期流传的乡土社会民间法传统思想、规则中“外嫁女”毫无权益可言,“外嫁女”的权益长期处于被漠视和践踏之下: 第一,民间法传统中“外嫁女”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分配权。我国古代宗族社会中奉行着这样一 第三,“外嫁女”权益纠纷案件中司法强制执行程序较为薄弱。即便“外嫁女”权益得到了司法确权,然而这并非与权利得到即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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