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法\国家法的对立与交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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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的生效判决也会给民间法带来不可估量的影响,客观上会促使民间法自行调整,从而向国家法靠拢。 第三,司法能动创新“外嫁女”权益纠纷调解机制。国家制定法与民间法发生冲突时,不能公式化地强调以国家制定法来同化民间法,而应该寻求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妥协与合作。民间法具有国家法无法企及的社会背景和支持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国家法的局限性。如我国特有的民间调解机制的长期存在并得到国家法的承认就是明证。因此,司法机关在审判“外嫁女”权益保护案件中必须能动创新调解机制,从保障“外嫁女”切身利益角度出发,力求为民间法与国家法架起一道正式制度性对话的桥梁。 四、结语 “徒法不足以自行”,国家法在解决产生于农村社会传统习俗中的“外嫁女”权益纠纷常常会遭遇到种种阻碍,甚至国家法对“外嫁女”权益予以救济后仍然会面临一种“秋菊式的困惑”。从社会主义法制发展规律来看,国家法和民间法将逐渐消除对立,最终走向共存共生、相辅相成。而在这一漫长的过程中,司法应该充分发挥其积极能动性,克服民间法阻碍、吸取民间法智慧,改造民间法规则,通过理性、创新地审判案件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不断发展上一页 [1] [2] [3]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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