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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法\国家法的对立与交融           
民间法\国家法的对立与交融
时救济画上等号。司法执行部门在执行此类案件时遭遇了沉重的压力。在农民的心目中,法律是神圣的,但是意向和行为上,他们并非能毫无保留的支持。一方面,当国家法和“家规”或者“村规”产生了冲突时,更多的农民选择了与国家法对;一方面,在现有的农村选举制的条件下,当村民手中捏着选票、掌握着村干部的政治前途时,原本应该与国家司法机关协作救济“外嫁女”权益的村“政治精英”们成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为了抵抗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的“精神领袖”。
  三、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交融:司法能动保护“外嫁女”权益
  当前我国农村国家法和民间法并存、对立的现状下,对“外嫁女”的权益保护才有有力的司法保护也就意味着法官(法院)在秉承法治理念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维护和保障“外嫁女”的合法权益,从而推动我国乡土社会民间法和国家法的真正互动和交融。
  第一,司法能动介入“外嫁女”权益保护案件。“外嫁女”权益保护案件大多涉及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冲突问题处理起来比较棘手,往往从自身的利益或者立场出发,对法院的主管范围做了诸多不恰当的限制与克减。因此,对“外嫁女”权益进行司法保护首先就应该体现在对“外嫁女”权益纠纷案件的积极受理上。这种对于打破传统的民事诉讼主管的认定标准、扩大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以及及时回应社会变化的要求无疑有着极其深远的意义,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家法与民间法的理念融合。
  第二,司法能动认定“外嫁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目前,以被动为标榜司法具有越来越强的能动性,也即不仅被动地接受案件和裁判纠纷,而且在许多情况下,法官应具有一定的能动性,甚至可以制造“法律规定”,来弥补法律漏洞和不足,使法律纠纷得到解决。也因此,法官在审理“外嫁女”权益纠纷案件中,不能消极地等待立法机关的行动,更不应该被民间法中部分落后思想传统所影响,而应该大胆对案件的实体做出认定。若能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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