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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能源政策:动力、机制与评价           
欧盟能源政策:动力、机制与评价
主义为主导,一体化的色彩相对淡薄。直至《欧洲单一法令》的签署,尤其是《欧洲联盟条约》订立之后,欧盟通过建立内部统一市场、统一征收能源税和执行严格的能源环境政策等措施,能源政策的共同体色彩才在超国家主义和政府间主义的争夺小逐步增加。

 欧共体成立以来,不同时期的能源政策分别建立在不同的机制之上,形成各具特色的能源政策运作方式。以1988年欧共体将共同体内部能源市场的建设纳入欧共体统一大市场的组成部分为界可以分为两个发展阶段。后一阶段对于欧盟能源政策的发展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
  70年代的石油危机后,欧共体所采取的节能措施和发展替代能源的做法虽然对欧共体的能源危机起到了一定的缓解作用,但在发展欧共体共同能源政策方面则没有太多实质性的进展。从80年代开始,作为主要能源生产国的英国开始实行能源部门的私有化。在英国的影响下,其他西欧国家也不再坚持能源必须由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国家控制的传统观点,转而认为能源领域可以和其他任何行业一样实行市场化。这也和欧洲范围内市场自由化趋势和欧共体内部逐步形成的单一市场观念相辅相成。从1988年起,欧共体将共同体内部能源市场的建设纳人欧共体统一大市场的组成部分。由此,能源政策进人新的发展阶段。
  20世纪90年代以来,欧共体/欧盟能源政策中的超国家因素在一体化的浪潮中逐步增加。欧洲一体化机构通过内部统一市场、能源税的征收和严格与能源有关的环境保护政策来推动能源政策的发展。市场化的不断加深减小了成员国政府对能源问题的影响力,同时增加了欧共体委员会对能源政策的调控自能力。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正是欧共体向欧盟发展的关键阶段,在能源政策 的决策权逐渐转移到欧共体层面后,欧共体从法规建设、能源消费的环境标准及能源市场等方面推动共同能源政策的成长。欧共体委员会在1989-1990年间为能源市场的法律依据提出建议,包括为建立更为自由的能源市场,将更多的政策权力集中于欧共体的层面上,明确委员会在能源政策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1990年,欧共体开始申请国际能源机构成员资格,表明欧共体将在该机构中用同一个声音发言。
  超国家因素在能源政策上的加强同时表现在逐渐统一和提高的能源消费的环境标准以及能源供应安全上。欧盟委员会于1997年4月发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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